福建閩侯爆炸案 數民警涉嫌貪污受賄被起訴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11日 16:32)
福州日報消息:昨日,福建省閩侯縣檢察院對該縣發生的“7 31”、“8 26”爆炸案中涉嫌經濟犯罪的陳統淡、葉東升、翁林、王庭榕、趙善照、何功平、林志良、林捷等8名被告人分別以受賄罪或貪污罪、職務侵佔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葉東升、陳統淡係閩侯縣公安局治安科民警,2001年間分別被任命為縣煙花爆竹市場管理稽查隊隊長、副隊長,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監督和業務工作,並負責打擊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等工作。翁林係閩侯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治安科,負責對銷售、購買、運輸煙花爆竹的審批。2001年~2003年8月間,閩侯縣煙花爆竹稽查隊所查扣罰沒的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由閩侯縣土産日雜公司予以收購、出售,土産日雜公司職員王庭榕、林捷等人從中獲利。同時,土産日雜公司在經營煙花爆竹業務中,銷售、購買、運輸、外調煙花爆竹等手續辦理方面得到三被告的支持、批准。由此,葉東升在2001年11月至2003年春節前後,多次收受王庭榕等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0200元;翁林于2002年、2003年春節前在其辦公室兩次收受王庭榕等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0000元;2003年春節前和2003年6月,陳統淡先後兩次收受王庭榕等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000元。閩侯縣檢察院對葉東升、翁林、陳統淡等三人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
2001年,閩侯縣公安局與閩侯縣供銷社聯合成立閩侯縣煙花爆竹稽查隊,王庭榕、何功平、林志良、林捷(均為閩侯縣日雜公司職員)被聘為隊員,協助公安機關打擊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活動。2001年~2003年8月間,縣煙花爆竹稽查隊單獨或與其他單位聯合打擊非法經營煙花爆竹8起,並依法予以查扣、罰沒,存放于趙善照掌管的閩侯縣土産日雜公司所屬的白沙長坪園倉庫中。王庭榕、何功平、林志良、林捷等人將上述煙花爆竹予以出售得款24余萬元人民幣,勾結趙善照採取收入、支出不記賬的方式,從中共同私分侵吞41283元人民幣,其中王庭榕得款13561元,趙善照、何功平各得款8561元,林志良得款5800元,林捷得款4800元。另查明,2002年11月至12月間,王庭榕夥同何功平、趙善照利用閩侯縣土産日雜公司職員的職務便利,兩次將公司購進的煙花爆竹予以部分截留不入賬,後再將截留部分以公司名義向外出售,並將盈利款23627元人民幣非法佔有,由三人平分。閩侯縣檢察院對被告人王庭榕、何功平、趙善照以涉嫌貪污罪、職務侵佔罪,對林志良、林捷以涉嫌貪污罪提起公訴。(陳碧芳)
責編:趙瑋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