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6日電: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使用偽造的金融憑證、票據詐騙鉅額存款的原北京海子灣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北京泰康生物制藥有限公司董事長、新加坡國煜絢控股私人有限公司董事盧萬華今天在北京被依法執行死刑。
經法庭審理查明,1996年10月至1997年9月,盧萬華夥同他人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誘使存款單位將錢存入指定銀行,爾後使用私刻的存款單位公章、人名章偽造銀行信匯憑證、銀行轉賬支票,將錢轉出的手段,騙取中華慈善總會等九家單位存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7583萬餘元,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1095萬餘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並罰判處盧萬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産。宣判後,盧萬華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核準對盧萬華的死刑判決,並下達死刑執行命令。(記者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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