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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億揮霍2億 河南判決集資詐騙案  
09月06日 19:57

    人民法院報消息: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被告單位許昌銀企貿易集團及被告人常清、陳國棟、劉建華、孫麗萍、高俊民、丁秀娟、吳培紅、金素軍、丁立國、高秋華等集資詐騙、職務侵佔、幫助毀滅證據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單位許昌銀企貿易集團罰金50萬元,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常清、陳國棟、劉建華、孫麗萍、高俊民、丁秀娟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十年、十年、九年、八年,以職務侵佔、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被告人丁立國有期徒刑三年,以職務侵佔罪判處被告人金素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被告人吳培紅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被告人高秋華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5月31日,被告單位許昌銀企貿易集團經許昌縣人民政府批准,在許昌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成立,法定代表人丁寧(在逃)任總經理。丁寧相繼任命被告人高俊民、徐蘊傑(另案處理)、孫麗萍為副總經理,常清、陳國棟、丁立國為總經理助理,劉建華、丁秀娟為財務部正、副經理,吳培紅為出納。1994年4月5日,許昌銀企貿易集團和河南省銀豐商品交易公司簽訂了《關於聯合建立河南省銀豐商品交易公司許昌經營部的協議書》,成立了河南省銀豐商品交易公司許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寧,經營範圍為:主營仲介服務、兼營諮詢服務。其後,銀企集團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情況下,以一年期投資交易利潤為本金的30%和半年期投資交易利潤為本金的12%為誘餌,以和社會上不特定對象簽訂《全權委託期貨合約交易合同書》及《期貨合約交易合同書》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在總經理丁寧的授意下,陳國棟指示下屬虛擬假結算單欺騙廣大客戶;常清組織財務部的工作人員把該集團的財務賬分為內賬和外賬,把大量資金轉入內賬隱藏起來,以留有少量資金的外賬應付有關執法部門的檢查;由孫麗萍負責的策劃部用詐騙來的集資款,採取與有關宣傳機構訂立合同及與有關單位舉辦有償活動等形式,以提高該集團的“企業形象”,製造對廣大投資者多方位的誤導;劉建華、高俊民、丁秀娟用虛假的數字編制《企業資産負債表》和《企業資産損益表》,填報《工商年檢報告書》,使該集團及其子公司在工商年檢中矇混過關。

    該集團多次拒絕向中國人民銀行許昌分行提供真實材料,以逃避監督,並針對金融機構的法律、法規宣傳進行了大量的反向宣傳。1998年5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許昌分行以(1998)180號文件,通知其立即停止非法集資活動,但該集團不但不遵守執行,反而借助國家“863”計劃高科技生物工程(轉基因羊)項目,以年利潤不低於股金18%的高息與社會不特定對象簽訂《河南省許昌銀企貿易集團投資發展股份合作經營協議書》,繼續以吸收股金的形式非法集資。截至2000年3月15日,許昌銀企貿易集團以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總額達人民幣6.8414829267億元;用新詐騙的集資款兌付先前集資的本金人民幣4.5645300567億元;用新詐騙的集資款兌付先前集資的高額利息人民幣9450.039934萬元;用於揮霍性投資和非法隨意處分集資款人民幣2.0687387002億元(其中用於招待、廣告、購車、購房費共人民幣780.952338萬元);造成社會公眾集資款人民幣2.13280290億元無法兌付和人民幣1440萬元銀行貸款無法償還。案發後,追回贓款、贓物總計人民幣5242.429528萬元。另外還查明,被告人吳培紅、金素軍、丁立國、高秋華等人還在案發前後有幫助毀滅證據和職務侵佔等行為。



責編:趙國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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