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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新概念 人命不再只值兩萬  
09月02日 17:29

    《南方都市報》消息:新《條例》首次使用醫療事故賠償概念,賠償標准將遠遠突破舊《辦法》的兩萬元

    從昨日開始備受關注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正式實施,1987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正式廢止。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簡稱《條例》)與舊的《醫療事故處理辦 法》(下簡稱《辦法》)到底有何區別?以後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患雙方到底有何權利與義務?《條例》又是如何體現人們的生命健康權、最大限度地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的立法目的的?為了讓廣大讀者對《條例》有進一步理解,本報與剛剛結束使命的廣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通力合作,通過該委員會幾年來受理鑒定的具體案例,採用以案説法、專家點評的方式進行講解,從而達到通俗易懂的目的。此外,還專門就一些關鍵問題作了特別提醒和説明。

     事故主體不限醫生

    條例規定:醫療事故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案例:今年5月,廣州一家三甲醫院的高壓氧艙突然發生爆炸,導致正在艙內接受治療的病人一死一傷。之後死者及受傷患者的家屬到市衛生局反映情況,要求得到處理,後在多方的協調下,此事得到了很好的解決,受害方未再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訴。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由於醫療事故的主體不是醫生,此事不屬於醫療事故。

    專家點評:《條例》與《辦法》的明顯不同就是《條例》把醫療事故內涵擴展了。《辦法》中醫療事故的概念強調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務人員,強調損害後果要達到相當的程度(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才算事故,而《條例》中強調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強調醫療事故的過失行為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強調只要是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不一定達到功能障礙的程度,都可以是醫療事故。

    因此,如果這個案例在9月1日《條例》正式實施後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極有可能因為醫院過失造成高壓氧艙爆炸而被鑒定為醫療事故,而且因為已造成患者死亡,將被鑒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者家屬可以以此根據《條例》中所規定的賠償標準進行索賠。另外一名傷者也可根據其受到人身損害程度而確定醫療事故等級,並獲得賠償。

    不遵醫囑後果自負

    條例規定:六種情況不屬醫療事故,誰申請鑒定誰出錢

    案例:41歲的魏女士懷孕35周,去年1月31日轉到一家三甲醫院就診,檢查為重度妊高症,定於2月4日做剖宮手術。2月3日,患者及家屬簽字要求:“明天堅決不做手術,一切後果由我自己負責。”2月8日,醫生再次向魏女士交待可能造成胎死宮內的後果,但又一次遭到患者和家屬拒絕,經醫生反復勸告,2月9日,孕婦和家屬同意第二天做剖宮術終止妊娠,但第二天清晨護士給孕婦插尿管時,孕婦突然呼吸困難,上午8時該孕婦因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家屬以醫院搶救不及時為由要求醫療事故鑒定。

    專家點評:據了解,這宗案例最終鑒定為不屬醫療事故。之所以要把這個案例拿出來説,一是因為《條例》與《辦法》相比,非常明確地列出了在六種情況下不屬醫療事故,其中有一條就是“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不屬醫療事故,這是患者及患者家屬心須要了解的。二是由於醫療事故鑒定費有可能會近10倍的增長(如省級鑒定原來為1800元,現在申請的是15000元),且《條例》又規定不屬醫療事故的,誰申請誰出錢。因此患者應認真了解《條例》相關內容,不要隨便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

    拔錯牙齒也屬事故

    條例規定:損害後果不一定要達到相當程度

    案例:今年50歲的張伯家住荔灣區,因牙痛而到一家牙科診所看病。醫生説他的壞牙已經不能保留了,最好拔掉,張伯也答應了。誰知在拔牙過程中,該醫生竟然與旁邊的護士談笑風聲,做事心不在焉,對此張伯敢怒不敢言。待拔完牙回到家一照鏡子,張伯卻發現痛的那只壞牙還在口腔裏,而自己一顆好端端的恒牙卻不見了,張伯為此大怒,第二天便到該診所反映情況。醫院領導立即讓醫生重新為張伯拔去了壞牙,而對於張伯已拔掉的恒牙只表示遺憾,卻未作太大處理。張伯為此氣憤不已,到衛生行政部門投訴,卻被告知按舊的《辦法》這不屬醫療事故範疇。

    專家點評:令人可喜的是,隨著新的《條例》的出臺,像張伯這樣的煩惱可以迎刃而解,因為《條例》對醫療事故的內涵已擴展,不像舊《辦法》強調損害後果要達到相當程度,而是強調只要是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不一定達到功能障礙的程度都屬醫療事故。與《條例》配套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以227種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劃定了醫療事故的各種細緻等級。像張伯這種被醫療單位認為是無足輕重的“小事”————拔除了患者健康的恒牙也被列入“輕量級”醫療事故,這無疑在更大程度上保護了患者的利益。

    人命不再只值兩萬

    條例規定:首次使用了醫療事故賠償概念,增設了精神賠償費

    案例:1999年9月,李小姐在廣州一家三甲醫院做甲狀腺瘤根治術,術後因院方無消毒隔離就進入病房,且未進行必要的各項檢查,在無強有力的預防感染措施的情況下,卻對李小姐施以超常規劑量數倍的化療,致使李小姐出現嚴重的感染性休克,後因內出血全身衰竭,于1999年10月14日在醫院死亡。經廣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該事故屬一級醫療技術事故。院方表示要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賠付2萬元,死者家屬不服,只好向法院起訴,後獲得12萬餘元的賠償。

    專家點評:人命只值2萬元,這是老百姓對1987年的《辦法》賠償標準低的一個總體評價,如果這事故是在9月1日後處理,賠償標準不僅提高了,而且提高了很多,可能是成倍、成十倍增長,因為《條例》第一次在法律條文裏使用了醫療事故賠償的概念,規定了將來的賠償包括醫療費、陪護費、誤工費等11項賠償項目,其中包括精神賠償費和病人死亡或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及其16歲以下的孩子的撫養費、喪葬費、精神撫慰費。只要鑒定為醫療事故,像這宗案例極有可能鑒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獲得的賠償肯定不止12萬元。

    每次鑒定限時60天

    條例規定:三級鑒定縮減為兩次鑒定,一共只需120天

    案例:在學校當老師的曾某于去年7月17日在廣州某區級醫院順産分娩出一男嬰,沒想到該男嬰因出生後重度窒息,導致缺血缺氧性腦病而成了一個腦癱兒。曾某認為兒子腦癱是因為醫務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致,故于去年7月30日向該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8月10日該委員會結論為不是醫療事故而是醫療意外。曾某不服,于9月10日向廣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12月10日,該委員會召開鑒定會,鑒定結論為二級醫療事故。而曾某分娩的醫院又對此不服,遂向廣東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於省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堆積的案例太多,曾某的案例雖在今年2月28日已進行了鑒定,可到5月底她還未收到鑒定結論,曾某為此痛苦不已,她説自己兒子都快1歲了,可到底是不是醫療事故還不知道。漫長的等待已耗盡了曾某一家人大量的精力和金錢。

    專家點評:快1年了,曾女士還未拿到醫療鑒定的結論,實在有苦難言。因為《辦法》的確未對醫療事故受理及作出鑒定結論的時間作出規定。而《條例》實施後就不同了,因為《條例》對當地醫療事故鑒定代理機構醫學會受理及作出鑒定的時間作了詳細規定,如醫學會必須在接受材料5天后作出是否接受審理的鑒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材料,醫學會在接到當事人材料後45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鑒定書。也就是説如果是現在申請鑒定,一共只需60天時間曾女士就可拿到鑒定書。此外《條例》實施後,鑒定也由三級(區、市、省)鑒定縮減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因此即使是兩個鑒定,一共只需120天,根本不會出現曾女士苦等一年還未有結果的情況,何況只要超出《條例》規定時間,曾女士還可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不作為。

    患者有權複印病歷

    條例規定:病歷不能塗改,不能隱匿,更不能毀壞

    案例一:患者吳小姐在一家三甲醫院接受婦科腫瘤切除術,不想醫生竟然誤把吳小姐的輸卵管切了,使其失去了生育能力。由於原有的規定剝奪了患者的知情權,患者無法複印病歷。吳小姐後來通過私人關係才發現該醫院醫生已篡改了她的病歷,但由於吳小姐沒有原始病歷複印件作為證據,使其在後來的官司中處於被動地位。

    案例二:一位患乳腺癌的女子在接受放療後出現正常的並發癥,即在脖子與右胸部之間出現潰瘍,需進行植皮治療。誰知做完植皮後,該女子的右手竟然抬不起來了,為此引起糾紛而被要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鑒定專家認為右手舉不起來與放療有直接關係,是一種可預知的副作用,與植皮無關。但關鍵是該醫生在書寫病歷時不規範,未在病歷上寫清楚病人是在植皮前就抬不起手,從而因拿不出證據而引發糾紛。

    專家點評:是否提供病歷一直是醫患雙方爭執的重要內容。新《條例》規定患者有權複印病歷,把醫患雙方拉到了平等的位置上,進一步廢除了以前的行政干預,也徹底排除了醫院黑箱操作的可能性。因此,關於吳小姐的案例,9月1日後出現醫生篡改病歷而病人又無從舉證的情況將不復存在。《條例》要求醫務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客觀準確地反映病人的病情,病歷書寫要規範,同時要客觀地記錄病人病情的變化以及治療的措施和意見。而且,一旦發生醫療事故的爭執,病歷不能塗改,不能隱匿,更不能毀壞。因此像第二個事例完全是由於醫生書寫不規範造成的糾紛,根據《條例》該醫生可能會擔當相當責任,引來不必要的麻煩,例如成為被告。(本報記者曾文瓊)



責編:趙國臣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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