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消息(新聞30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從明天起開始實施。今後老百姓到醫院看病要注意些什麼,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怎麼辦,解決這些問題都有了新的依據。
我國對患者的知情權予以保護。在進行診療活動時,患者可以要求醫務人員對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醫務人員必須及時解答患者的諮詢。過去手術前由患者家屬簽字的傳統作法已有改變,做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等,則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説明情況的,應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並及時記錄。患者有複印病歷的權利,可以複印的病歷包括門診、急診病歷、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手術同意書等記錄患者客觀情況的客觀病歷,但是醫務人員通過對患者病情發展、治療過程進行觀察、分析、討論並提出診療意見等而記錄的主觀病歷資料患者不能複印。
當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等應當在醫患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如果不認同醫院作出的死亡原因解釋,患者家屬可以要求進行屍檢,但必須遵守有關屍檢時間的規定,以免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後,當事人雙方可以從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患者發現鑒定專家名單有不符合《條例》規定時,可以要求專家回避。必須提醒的是,非法行醫造成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
另外,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也不屬於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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