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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人為因素”導致考生權利受損——也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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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2日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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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記者童大煥報道:今年的高考已經進入了錄取階段,我們不知道,新疆阜康市680名考生的英語成績如何,不知道他們當中有多少人會因為英語,而錯過了上大學的機會。
據報道,今年高考期間,新疆阜康市的680名高考考生在英語考試中,由於聽力試題沒有按程序播放,眾多考生錯過了聽力測試。考試結束後,阜康市招生辦曾與上級部門聯絡,希望得到補救,但上級部門表示,作為全國統一考試,不可能重新播放英語聽力測試。
另據《南方都市報》消息,一高考考點錯發考卷一個半小時才發現,造成一位考生至少有15分的題出錯。遭遇這樣的事情後,考生周某的心情很難平靜。他告訴記者,本來他的心態很平和,但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後,他就有一種“自暴自棄”的心理。那天中午回到他家,連午飯都不想吃,下午也不想再繼續考試。以後的科目雖然考完了,但全都答得稀裏糊塗。
《北京青年報》也報道了一起因監考老師未遵守監考守則對考生填涂機讀卡進行提醒,導致一參加中考的考生出現失誤。招生部門的回答也是:不可能對考生分數進行彌補。而一些律師則説,監考老師違反《監考守則》是行政違紀行為,但不構成對考生權利的侵害,因而無法予以補救。因為考生填涂機讀卡是考生應具備的考試常識,監考老師未提醒考生注意掌握考試時間的行為與考生未填涂完機讀卡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所以也不能追究該監考老師或考試機構的民事責任。
上述幾種考試失誤或丟分,都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即使是最後一種情形,如果監考老師按規定及時提醒考生檢查答題卡,即使考生本人有誤,也能及時得到糾正。老師違紀與考生失誤之間,怎麼會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呢?政府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導致行政相對人利益受損的,還有相應的賠償和責任追究機制,為什麼考試過程中的權利賠償和責任追究就成了被制度遺忘的角落?
在此類事件中,相關的責任人一般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懲處,然而,相關的受害者卻沒有得到應有補償,他們無法通過行政的或司法的途徑獲得賠償與補救——這種現象也遍佈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這跟我們長期以來重懲罰輕救濟的行政、司法理念和制度設計有關。具體到考試,也跟我們考試製度不完善有關。
國家選拔性的考試對於每個考生人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有時錯失一次機會,人生的道路就可能被改寫。我們之所以不肯、或者不敢給蒙受損失的考生以相應的機會補償,也許是為了照顧“大多數人”的公平,但是,“大多數人的公平”就一定是最大的公平嗎?
以“大眾”的名義忽視少數人的權利和利益,不僅是不公正的,也是不經濟的。因為從社會心理學角度看,那些具體的權利和利益受損的人有切膚之痛,而“大眾”則沒有。因此,這些具體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的、利益受損的人,受到具體的不公正待遇的人,就會傾向於認為這個社會是不公正的,在他們今後的人生道路上也傾向於選擇不公正。於是,“少數的不公正”就會不斷成長、擴散和蔓延;每一個社會生活方面的“少數的不公正”集合起來,就會構成對“多數公正”的威脅與破壞。
其實,對少數不公正的補償,不僅無損於眼前的“多數公正”(因為給受損者及時的機會補償,並沒有減少其他人的競爭機會———總競爭人數沒有增加,受補償者也沒有獲得更多的信息或其他優勢),也將間接有利於總體上和未來的“多數公正”。因此,歷史上的思想和行動的大師們,包括康德、馬克思、特蕾莎修女等等,都格外關注具體的、每一個個體的權利和公正,沒有個人的、具體的權利和公正的實現,就絕不會有全社會的權利和公正的實現。康德説:對一個人公正就是對所有人公正。反之亦然:對一個人的不公正,就是對所有人的不公正。
因自然災害造成的考生權利受損,我們有一定的補償救濟措施,因人為因素造成的考生權利受損,為什麼就不能建立起機會上、物質上、精神上的多重賠償和救濟制度呢?我們應該知道:對責任人的任何處罰,都永遠無法等同於對受害者的補償和救濟。懲罰不是目的,救濟才是關愛,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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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曲歌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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