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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利益鏈暴利驚人 患者利益“靠邊站”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1月22日 11:37 來源:

  經濟參考報消息:

  一套心臟介入手術使用的醫療器械,用到患者身上時的價格竟是出廠價的3倍多……記者近日調查發現,在醫療器械銷售的利益鏈條中,暗含著驚人的暴利。患者在不知不覺中成為醫療器械生産商、經銷商、醫院、醫生牟取鉅額利潤的“犧牲品”。

  “高價”手術賬單的秘密

  山東濟南的葉大爺,因為冠心病多年纏身,不久前按照醫生的建議做了心臟介入手術,就是在冠狀動脈中植入一個支架,使血流通暢。這類手術因風險小、療效好受到越來越多醫生和患者的青睞。

  手術當天的結賬單顯示,手術費用高達5.47萬多元。其中,植入人體內的支架和其他一些輔助器械就花去了4.6萬多元,佔手術費用的84%;此外還有檢查化驗費4400多元,藥品2300多元;而體現醫生勞動和技術價值的診療費和手術費卻只有區區2000元,還不到手術費用的4%。

  那麼,這些高值耗材究竟價值幾何?果真比醫生的技術還值錢?

  據了解,進行冠狀動脈介入手術至少需要使用冠狀動脈支架、擴張球囊、導引鋼絲、導引導管、Y接頭套接、冠脈造影導管、動脈血管鞘、造影導絲、三連三通、三環注射器以及壓力延長管等10多种醫療器械。

  濟南一位從事過心臟介入手術器械銷售的李先生給記者提供了一份他給某醫院供貨的價格表,如果使用國産普通支架,一套包含上述11種器械的産品,出廠價僅為8598元,經銷商卻以近3倍的價格2.317萬元賣給了醫院,醫院加價15%後賣給患者,此時的價格已高達2.66455萬元。

  分解鉅額利潤流向

  從生産廠家到患者,價格翻了三個“跟鬥”。那麼,中間的1.8萬多元流向何處?

  李先生告訴記者:以一位病人花2.66455萬元的醫療器械費為例,醫院可以得到的利潤為3475.5元,醫生的回扣有2317元至3475.5元,而經銷商的利潤則高達萬元。

  “為了讓自己的産品更具‘競爭力’,按照行規,經銷商私下必須按醫院進價10%至15%的比例付給醫生回扣。”李先生解釋説。除了一定比例的回扣,每到節假日,經銷商還要請醫生出去玩玩;春節要給醫生拜年送紅包;平時也得送些購物卡、汽油票……“看起來花了不少錢,但和賺的相比就是九牛一毛了。”李先生説。

  去年8月,重慶市中山醫院骨科主任張鵬齡,因受賄罪而鋃鐺入獄。他利用職務之便,在三年半內,收受醫療器械供應商回扣13萬餘元。

  根據張鵬齡的供述,作為科室主任,他有醫療器械使用的決定權,供應商給回扣是想讓醫生多用他們的産品。給張鵬齡供貨的一位經銷商在庭上作證時承認,産品進入醫院時,設備科要收取10%的回扣,還要按發票金額的10%給相應科室主任回扣。“我們必須給回扣,而且其他器械經銷商也要給回扣,如果我們不給,企業就無法生存。”

  患者利益“靠邊站”

  與競爭慘烈的藥品市場相比,屬於三類醫療器械的高值耗材,因技術含量較高,目前不僅國內甚至國際上能夠生産的廠商也是屈指可數。在一定區域內,一家生産商一般只選擇一到兩家經銷商代理自己的産品,因此競爭並不激烈。

  記者得到的一份某外資醫療器械生産廠家的經銷授權證明書,印證了這一點。廠家對各經銷商的經銷區域做出了嚴格限定,甚至具體到了每一家醫院。“這是為了協調經銷商之間的利益,防止相互壓價。一旦出現超出範圍經銷的情況,廠家就要處罰或停止供貨。”李先生説。

  這樣,生産商與經銷商之間形成了默契的利益關係。然而,要使高額利益能從患者手中“兌現”,整個利益鏈條上還必須有醫生的“加盟”。由於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醫生可以輕而易舉地將自己青睞的産品推銷給患者。在利益的誘惑和驅使下,生産商、銷售商、醫院以及醫生這四方形成了穩固的利益鏈條,為維護高額利潤“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重慶一家醫院骨科的陳醫生坦言,當作為企業的醫院,在激烈的生存競爭中,需獲取利益才能維持自身發展的時候,要顧及承擔社會責任幾乎不可能。相比之下,患者的利益只能“靠邊站”了。

  政府應強化監管維護患者利益

  為了擠出醫療器械價格中的水分,2004年,衛生部選擇了高值醫用耗材使用量較大的北京、上海、浙江、廣東等八省市119家三級醫療機構,試行高值耗材集中採購。期望通過招標製造競爭,擠壓耗材價格水分。經過集中採購,耗材價格確有下降:心臟介入類耗材降價37.60%,人工關節降價24.26%,心臟起搏器降價15.21%。

  但即便如此,此類産品價值與價格嚴重背離的情況仍未根本改變。當記者就此問題採訪山東省物價局價格管理處,一位負責人表示:“目前醫療器械價格就是靠市場調節,由雙方協商定價。在沒有標準、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物價部門無法認定價格是否合理、消費者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

  此外,法紀對醫藥回扣約束作用軟弱,也是醫藥流通領域重重黑幕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的重要因素。醫藥回扣隱秘且風險低,銷售人員和醫生單線聯絡,證據採集困難,給司法辦案造成了障礙。《刑法》還規定,受賄的重要條件是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對負有管理職責的院長、科長等人員,可以受賄罪定罪,但對只有職稱而無職務的醫生,利用處方權牟利能否定罪,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

  重慶市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副所長孫元明認為,政府監管缺位、法律法規滯後,導致患者利益無從保障。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要從加強政府職責入手。

  首先,完善價格監管機制。山東大學一位專家認為,對於藥品和醫療器械,如果市場形成的價格本身是合理的,而政府只需進行宏觀調控,那麼可以完全由市場定價。但目前的情況是,無論是對藥品採取的部分由政府定價的政策,還是對醫療器械採取的完全由市場定價的政策,都出現了價格虛高的問題,説明目前的價格政策存在問題。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完善對醫療器械的價格監管機制。

  其次,尋求患者“代言人”。目前,患者並沒有能夠和藥廠、醫方相抗衡的勢力,只有通過發展“第三方付費制”,形成為患者“代言”的強大組織,影響生産廠家、經銷商和醫生的行為,形成對醫方的有效制衡。

  專家指出,如果醫生能嚴格執行診療規範,合理使用醫療器械和藥品,避免不必要的浪費,既能保證診療質量,也能降低醫療費用。因此衛生行政部門也要加強對醫生執行診療規範的監督。 (記者 王婭妮 朱薇 )

責編: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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