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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有償流轉土地 確保農民權益不受侵害

央視國際 (2003年11月05日 13:56)

  經濟日報消息:“農戶在承包期內可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善流轉辦法,逐步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這是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對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一貫政策精神的進一步明確和重申。這既是對農民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充分肯定,也體現了農村生産力發展的客觀要求,對保護農民權益、全面繁榮農村經濟,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

  土地流轉是農業和農村生産力水平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近年來,特別是在土地二輪承包後,土地流轉的規模有所擴大,開始由沿海和城郊向內陸擴展。在實踐中正確引導土地流轉、確保中央的土地流轉政策不走樣,確保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在流轉中不受侵害,這是記者採訪有關專家和政府官員時,他們從不同的層面反復強調的問題。

  前提:長期穩定土地承包關係

  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副司長胡建鋒強調,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長期穩定,這是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前提。農村通過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把中央關於耕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的政策落到實處,確立了新一輪土地承包關係。中央反復強調要長期穩定土地承包關係,並把穩定土地承包關係作為農村政策的基石。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使長期穩定承包關係得到法律保障。在穩定承包關係和農民自願的前提下,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這是黨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重要內容,也是農民依法自主行使承包經營權的一種具體形式和權利。正是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才為農民行使土地流轉權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因此,要正確理解和處理好土地流轉與穩定承包關係的關係,引導土地流轉健康發展。

  主體: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

  《中共中央關於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農戶既是土地承包的主體,也是土地流轉的主體。在承包期內,農戶對承包的土地依法擁有自主的使用權、收益權和流轉權,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形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強迫農戶流轉土地,也不能阻礙農戶依法流轉土地。土地流轉的轉包費、轉讓費和租金等,應由農戶與受讓方或承租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農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扣繳。

  據此,胡建鋒説,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主體地位必須得到尊重和保護,不容以任何名義在土地流轉中侵佔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和流轉收益。有的地方的鄉村組織違背農民意願,強制推行土地流轉或侵佔農民合法的流轉收益,要予以糾正。

  原則:依法 自願 有償

  中央三令五申,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劉守英解釋,所謂依法,就是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的政策進行。新近出臺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有著明確的規定。

  所謂自願,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建立在農戶自願的基礎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農戶流轉土地。近來在一些地方出現了一些不好的苗頭,如集體經濟組織單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有的地方收回農戶的承包地搞招標承包,或將農戶的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這些做法都違背了自願的原則,是對農戶土地承包權和土地流轉權的侵犯。

  所謂有償,就是土地流轉的條件和補償完全由農戶與受讓方自主平等協商,流轉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土地收益權是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核心,農戶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經營的收益,也包括流轉土地的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發生流轉時,農戶有權獲得土地流轉的土地轉包費或租金,在承包土地被依法徵佔用時,也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或土地級差收益。

  條件:農村剩餘勞動力大量向非農産業轉移

  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必然結果。只有第二、三産業發達,大多數農民實現非農就業並有穩定的工作崗位和收入來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現較大範圍的土地流轉。因此,必須在農村剩餘勞動力實現向非農産業轉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發展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此外,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地方還必須具備健全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另外,土地的規模經營要適度,要與勞動者和管理人員的素質,與資金的投入數量,與生産設施和科學技術應用的水平,以及與經營管理和經濟體制形式等相適應。總之,要與農業生産力水平和發展要求相一致。

  辦法:實施規範管理健全流轉機制

  胡建鋒認為,當前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政策都十分明確,關鍵是要通過規範管理和健全機制把法律政策落到實處。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轉規則,實施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和流轉合同制,指導和規範流轉行為,保護依法形成的土地流轉關係和雙方權益,及時調處流轉糾紛。

  同時,要積極探索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機制,培育土地流轉仲介服務組織,為農民自願流轉提供有關信息、諮詢、經濟補償、委託代理、合同簽訂、糾紛調解等服務。(李力)

責編: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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