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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時評:補繳欠稅就是“貢獻”嗎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29日 12:30)

  《江南時報》消息:近日從報上讀到一篇有關納稅問題的文章,作者是一位工商界人士。文章開篇即稱:7月,某地老闆們談論得最多的話題是納稅;而斯時該地區企業界最大的新聞,則是某集團董事長南某交了276萬元的個人所得稅。緊接著,作者筆鋒一轉,又十分感慨地寫道:我們都是做企業的。雖然不能説南某是個高尚的人,但顯然他是對社會做出更多貢獻的人。

  作者的意思很明白,無非是説:他們“做企業的”通過創造社會財富和繳納工商稅,已經對社會做出較大貢獻了,再繳個人所得稅(哪怕是在某種很特殊的情況下被迫補繳),就是“對社會做出更多貢獻”了。(當然,該文的主旨是規勸工商業者自覺納稅,這點我當然是讚賞的。)

  説實話,我對作者的這一“貢獻”説很不以為然。對這樣的“認識”,大有廓清的必要。依法納稅,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而偷稅漏稅,則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連國企中普普通通的工薪人員超出區區800元的月收入,都無一例外地被事先扣繳了所得稅,又遑論動輒百萬年薪的大老闆們。應盡的法定義務你不作為,那是罪過;而作為了,只能説你盡到了本分;被迫作為,則更説明你這“本分”已早被打了折扣。這怎麼説也扯不到“貢獻”二字上去吧!

  再説,276萬元個稅,這是個什麼概念?個人所得稅的算法比較複雜,有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之分。南先生這276萬元大概不是屬於稿酬所得或偶然所得;若按工資、薪金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算,稅率應該是5%-45%之間;而且我也無法獲知南先生這276萬元是多長時間的所得稅額:因此就無法判斷其計算基數究竟是多少。當然絕對不是一個小數目。如果按平均年收入百萬計,那就很有可能是納稅人10年的稅款。如果真按這樣的假使來推斷,那麼這就意味著,當事人要麼是10年沒繳納個稅了,要麼是年年都沒繳夠。這究竟是哪門子的“貢獻”啊!

  納稅天經地義,偷稅漏稅可恥,被迫補繳欠稅也沒什麼值得張揚的,更不應該反倒忙著給自己戴“高帽子”。 (朱達志)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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