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消息:中國證監會發行部日前對《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4號》——關於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發行申請文件中申報財務資料的若干要求中的有關內容進行了補充。
補充的內容有兩點,一是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包括首發、增發和配股)應在發行申請文件“其他文件”一章中提供發行人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財務報告;二是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申請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和納稅資料進行核查和驗證,併發表如下明確的法律意見:“發行申請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和納稅資料與發行人各年度報送地方財政、稅務部門的一致”。
《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4號》曾于去年6月21日發佈,該備忘錄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發行申請文件中應申報的財務資料作出了若干要求與説明,包括發行人按有關準則應提供的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納稅情況的説明、最近三年原企業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財務報告和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具體內容的説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