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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銀行招安江浙地下錢莊 猛推個人委託貸款   
08月20日 09:21

    北京晨報網消息:按照一年5.31%的基準利北並最多上浮30%來計算,委託人可以獲得最高6%多的收益率。這樣的回報不僅遠遠超出同期的銀行存款利率(1.98%)的水平,甚至比剛面市的信託産品的預期收益率要高出1-2個百分點。

    而對於借款人來説,相比較溫州地區兩分多、台州一分多(一分相當於10%)的年利率而言,就算付掉原應當由委託人支付的千分之二的手續費後,借款利率還是要低很多。

    “個人委託貸款在推出之時並沒有作為主打産品來推。”中國民生銀行杭州分行個人業務部副總經理王心來説,“真沒有想到會有這樣大的反響。”

    2002年7月23日,在民生銀行杭州分行推出個人委託貸款産品的當天,個人業務部直接業務經辦人樓婷辦公桌上,多了一本再普通不過的軟面抄:從第一頁往後記的是需要借款人的信息,從最後一頁往前記的是委託人的信息。

    截至8月14日,申請借款的已經有19人,金額需求約為2500萬元,以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為主;委託貸款的客戶有8個人,其中一位委託金額高達1000萬元,其他各位多以公務員為主,金額在20萬-50萬元不等。

    民生銀行無本生意

    早在2002年1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就受理了民生銀行總行關於開辦個人委託貸款業務的報告,2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管理司下發了批復,稱“根據《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同意你行開辦個人委託貸款業務。”批復還稱,只要你向人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民生銀行各分支機構均可以開辦此項業務。

    當時的背景是,年初民生銀行總行在召開個人(金融)業務專題會議時,行長董文標親自發話,“從商業銀行講,如果在3~5年內個人業務沒有大的起色,今後很難立足。”當時,民生銀行個人業務份額卻連10%都還不到,而董文標的目標是要達到30%的份額。

    “個人委託貸款屬於中間業務,不反映在銀行的資産負債表上;銀行收取手續費,委託存款賬戶和委託貸款賬戶上的錢並不計入銀行存款和貸款規模。”王心來説,在個人委託貸款上,民生銀行不但走在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前面,而且一經植入浙江這塊民間金融繁榮的沃土上,業務就立刻湧來。“按照一年5.31%的基準利率並最多上浮30%來計算,委託人可以獲得最6%多的收益率。”這樣的回報不僅遠遠超出同期的銀行存款利率(1.98%)的水平,甚至比剛面市的信託産品的預期收益率要高出1~2個百分點。“而且也沒有什麼利息稅支出”,僅有的千分之二不低於1000元的手續費支出,在操作過程中也通常經過協商由借款人代為支付。

    而對於借款人來説,相比較溫州地區兩分多、台州一分多(一分相當於10%)的年利率而言,就算付掉原先應當由委託人支付的千分之二的手續費後,借款利率還是要低很多。

    也正是因為誘人的收益,除了已經明確委託的客戶外,已經有儲戶不惜從其他銀行取出數十萬的現金轉存到民生銀行的賬戶上;更有一些自稱有大資金的客戶雖然沒有留下姓名和聯絡方式,卻拿走了經辦人樓婷的名片。

    超出利率誰負責

    儘管打擊地下錢莊並非民生銀行推出個人委託貸款業務的初衷,更非商業銀行之責任,但自個人委託貸款在杭州面市以來就被大眾與地下錢莊聯絡在了一起。

    最直接也最表面的現象是,原先一部分以民間借貸形式游離于正規金融機構、各大商業銀行之外的資金有回流的趨勢:民生銀行第一筆個人委託貸款的委託方就明確告訴銀行方面,原先這8萬塊錢就是一直通過民間渠道借給別人用的。

    “浙江省的地下錢莊非常活躍,其中有30%-40%的錢莊有相長的歷史,生意興隆而且‘聲譽卓著’。”樓婷説。而另外60%的地下錢莊則經營相對不穩定,“這部分資金可能會因類似個人委託貸款這樣相對高收益的産品而回流到商業銀行體系當中來。”

    民生銀行杭州分行第一筆個人委託貸款交易(委託金額8萬元)在一位退休公務員和從事外貿的個體工商戶之間達成,委託方最初提出千分之八月利率——大大超出了人民銀行最高的貸款利率浮動上限。但據了解,委託方最終是通過個人委託貸款的形式簽下了6.552%的年利率的合同,但委託人和借款人雙方通過私下協商,借款人在拿到貸款後,心甘情願地付給委託人超出部分的利率。“這樣的利率水平顯然還是要比高利貸優惠許多。”而且由於是信用貸款,不需要辦理抵押或擔保,從雙方見面到辦完全部手續,僅用了1天半的時間。記者還了解到,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借款人都有一部分完全能夠接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水平,有的借款人甚至承諾可以接受15%的年利率。

    “作為銀行,我們會嚴格按照央行的利率政策辦理個人委託貸款業務。”樓婷説,“不會簽署任何超過基準利率30%的個人委託貸款合同。”

    據了解,人民銀行在得知個人委託貸款高利率問題後,立即回頭通知商業銀行今後如果發現此類事件要予以制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對當事人的私下約定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知情,商業銀行有義務根據央行規定予以制止,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一位從事金融工作多年的人士認為,“從法律上講,商業銀行不是監管部門,沒有義務調查或監管超出協議之外當事人的行為。”

    “委託人和借款人私下達成口頭或書面協議,約定的利率如果超過人民銀行規定同類利率4倍以上,超過部分並不受法律保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憲普律師指出,“通過商業銀行簽訂的個人委託貸款合同是有效的,因為商業銀行應遵守央行利率管理規定,一般不會發生‘高利貸’。商業銀行不承擔委託貸款的風險,只要沒有過錯,本身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但對當事人尤其是委託人而言,如果在委託貸款之外再約定收取其他高額利息等類似“高利貸”行為還是有相當大的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對自然人為一方的民間借貸而言,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李憲普律師指出。

    “地下錢莊”生存之道

    儘管地下錢莊屢屢遭到監管部門的聯手嚴打,但事實證明,地下錢莊還是具有非凡的生命力。正如樓婷所説,在江浙一帶的確有些業務開展活躍的地下錢莊,這些錢莊究竟有多長的歷史沒有人説得清楚,有的銀行工作人員説有百來年,有的説幾十年,但幾乎可以肯定的,某些地下錢莊的歷史要超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當地分支行。

    “地下錢莊的長期存在恰恰折射出國內投融資結構的不合理性。”李憲普指出,“中小企業解決了全國80%-90%的就業,但獲得的貸款支持不足20%。融資渠道的不暢是造成民間金融活躍的一個因素。”

    儘管近年來人民銀行開始重視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並三令五申要加強中小企業貸款力度,但事實上,因為中小企業信用不穩定、商業銀行處理成本相對大等“攔路虎”,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還是要為“錢”所困,在飽受正規融資渠道長期排斥和歧視之後,中小企業不得不選擇地下錢莊。

    與此同時,商業銀行存款利率一降再降、利息稅的開徵都促成了銀行“存款流失的現象,在投資渠道也甚缺乏的情況下,相當的資金開始長期在商業銀行“體外循環”。

    但與此同時,地下錢莊不僅規模在不斷擴大,甚至在控制風險等方面也開始慢慢拋棄原先“黑道”色彩的操作方法。“有些地下錢莊開始借助民間擔保公司的力量,通過抵押、質押或擔保的方式來控制信貸風險。”一位銀行工作人員透露。

    “地下錢莊通過民間擔保公司訂立的擔保合同,會因為主合同(非法的民間借貸合同)的無效而隨之無效,但是擔保人還是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李憲普律師説,“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擔保人要依法賠償。”

    “監管部門對於民間從事金融活動的限制以及利率管制確有其不合理性,在市場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民間金融會以自己的方式突破或繞開管制,通過類似于‘黑市’交易,以所謂‘市場化’的價格解決正規融資渠道解決不了的供求矛盾。”李憲普還認為,對於這類民間自發形態的地下錢莊,應該“或招安、或規範”。(馬斌)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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