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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談》文章:誰來保障農民的主體地位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4月10日 10:29 來源:
    專題:構建和諧社會 建設新農村

  新華社半月談消息: 在新農村建設進程中,處理好政策安排與尊重農民意願的關係,農民主體與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關係,農民主體素質的提升與組織體制創新的關係,農民主體地位與農村日常運行及村民自治的關係,事關重大。本刊編輯部特邀請有關的“三農”問題權威專家對這一系列重要問題進行深入解讀。

  尊重農民主體地位的具體要求

  于建嶸(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我認為,在新農村建設中以農民為主體有三個方面的具體要求。

  首先,應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防止官員利用新農村建設的資金搞無效益或低效益的“政績工程”。這就要在管理上建立能體現農民意願的制度,讓農民有能力表達自己的意願,並使自己的意願成為制約官員行為的重要因素;還要對農村基層組織進行改革,建立真正的農民所有和農民所治的社會組織,以確保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

  其次,新農村建設的目的是增加農民的福祉,不能搞成勞民傷財的“害民工程”。“生産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這一新農村建設的目標,最終落腳點是增加農民的福祉。因此,必須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農民生産生活中最迫切的實際問題,如加強飲水安全、農田水利、鄉村道路、農村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教育、衛生等公共事業發展,切實讓農民得到實惠。

  第三,農民是新農村建設事業的真正主力軍,不能搞成專家學者的“明星工程”。依靠農民辛勤勞動,確保農民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主力軍地位,充分調動農民建設自己家園的積極性,是新農村建設是否成功的關鍵。因此,要在培養新型農民的前提下,進行農村組織體系創新,讓農民真正組織起來。

  姜長雲(國家發改委産業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研究員):要讓農民在新農村建設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全過程的參與和決策中重建自信、自尊,發揮其首創精神。農民的參與權和決策權得不到保障,農民的積極性就難以得到有效調動,進而導致農民被動應付乃至消極抵制,甚至出現類似上世紀30年代部分學者發起的“新鄉村建設”運動中“我們動而農民不動”的窘境,新農村建設難保不會“曇花一現”。對此應該保持足夠的警覺!

  政府不是“無為而治”

  姜長雲:強調農民的主體地位,並不是否定全社會各方面參與的重要意義,只是特別要強調各界的支持和參與不能取代農民的主體作用,政府尤其不能“無為而治”。政府的主導作用應該表現在哪些方面呢?概括地説,就是借鑒國內外經驗,更好地為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提供良好的支撐平臺,借此幫助農民減少從事新農村建設的成本與風險,增加可持續發展能力。

  政府的主導作用和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具有很大的互補空間。以韓國的新村建設為例,政府只是把擬支持的項目計劃“菜單”交給農民,由農民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最適合本村的項目。在具體的項目選擇上,政府決不越俎代庖,替農民決策或大包大攬,而是通過制定規劃、組織協調、提供服務以及給予財政和技術支持等措施,倡導和支持新農村建設。

  新農民,確保農民主體地位的核心

  姜長雲: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還有一項重要任務是中央更關心的,就是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現代新型農民,要在農村建設中提高農民素質,這就不能搞包辦代替,而是要引導扶持。

  從一定意義上講,當前“三農”問題的性質已經主要轉化為農民問題,新農村建設千萬不能“見屋不見人”,要將培養新型農民放在優先領域。新農村建設應該始終把促進農村生産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根本性轉變,作為一條貫穿始終的主線;將提高農業、農村和農民的自我發展能力,特別是農民參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讓更多的農民獲得參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機會、分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放在更為重要的位置上。這是建設新農村的根本所在,也是新農村建設中堅持以人為本的基本要求。

  我們所説的培養新型農民,不僅包括培養現代農業的生産經營者,還包括順應工業化、城鎮化發展的要求,促進農民向新型市民、現代産業工人或企業家的轉化。特別是要增強農民的市場談判能力、參與發展決策的能力、對農村公共品需求的表達能力和爭取相對有利的政策地位的能力。新型農民的崛起,將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源源不斷高質量的建設者,也將為其提供持久的動力。

  培養新型農民,需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點、質量優先的原則三管齊下。這裡要強調的是,要積極利用農民工流動和進城就業對農民生産生活方式轉變的示範帶動作用。因此,培養新型農民離不開對進城農民工問題的高度關注,可以從加強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建設,優化農民工培訓、維權和信息服務體系,改善農民工子女的教育環境入手,為農民打造更多的發展機會和更好的發展平臺。

  新體制,發揮農民主體作用的重要保障

  趙樹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展基金會副秘書長):如何更好地尊重農民的意願,真正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推動新型組織的有效運轉,都要求繼續深化農村改革乃至整個宏觀體制改革。

  中央給了農村有力的經濟支持,並切實保護和張揚農民的權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這僅僅是開始。好的政策怎樣獲得好的執行,一直在困擾著農村工作。政策在執行過程中經常會走樣或者被消解,有些地方以開會代替落實,以發文件代替執行,政策資源往往在從中央到基層政府的傳遞過程中層層遞減。這直接關係到國家加大新農村建設投入後能否真正惠及農民。充分張揚農民社會、經濟和政治等多方面的權利,核心是革新基層政府運作,關鍵在政府體制改革。

  現行的政績考核體制決定了一些基層政府心思花在大造典型、包裝經驗上,應付的主要是“嘴皮上的活兒”、“場面上的活兒”。對於那些為農民所需、但對政績難以顯山露水的事情,則很少感興趣。基層政府也有苦衷,現在一些地方“財權上收,事權下放”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基層更是苦不堪言。所以説,政府創新如果不能有實質性突破,農民的主體地位將無從談起,新農村建設的好政策和大投入也將難以收到預期效果。這次新農村建設如果還用“村村上項目”、“普及小康村”、“普九達標”等以往形形色色的升級達標運動來推進,農民就會不聽招呼了,幹部也不當真事了。

  新組織,保障農民主體地位的有力載體

  于建嶸:農民發揮新農村建設的主體作用,是需要有具體的組織形式來實現的。沒有適當的組織形式,農民的意志很難得到表達並成為社會目標,也沒有力量保證這些目標的實現。

  要在培養新型農民的前提下,進行農村基層組織體系創新,讓農民真正組織起來。也就是在繼續增強農村集體組織經濟實力和服務功能、發揮國家基層經濟技術服務部門作用的同時,鼓勵、引導和支持農村發展各種新型的社會化服務組織,以引導農民自主開展農村公益性設施建設和推動農村基層志願服務活動。要對目前農村鄉鎮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簡化鄉鎮政府機構和轉換其職能。

  趙樹凱:有了錢還要有好的治理,才能有好的發展。在好的治理體系中,多種主體相互依存,通過參與、談判和協調等合作的方式來解決衝突,達到一種良好和諧的秩序。

  激活鄉村民間力量,讓農民成為鄉村社會發展的真正主體,這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標誌。現在的問題是制度空間不夠,扭曲變形的政府行為還有很多。有些地方不切實際地推廣“包村”經驗,村民們説,包村駐點的人好比“葫蘆掉到井裏”,從上面看是下去了,從下面看卻依然浮在上面,把為農民服務搞成了給農民添亂。

  怎樣建立起新的治理結構?首先要轉變政府職能,改變上級政府集權程度過高的現狀,加強政府內部硬約束,抑制政府自利性;其次政府要改變對農民的領導方式,放鬆對農村的控制,給農村社會組織力量以更大的發展空間,實現政府和農村社會的良性互動。實踐證明,村民自發組織比較有能力、在村莊事務中發揮作用大的村莊,村委會、黨支部等組織也更加負責,更讓村民滿意。(林長森\整理)

責編: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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