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習問答: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什麼?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28日 14:17)
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 我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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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憲法的規定,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形式主要有四種:一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它是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佔有生産資料的一種所有制形式。二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它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勞動者共同佔有生産資料的一种經濟形式。三是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個體經濟是由城鄉個體勞動者佔有少量生産資料和産品,以個人及家庭成員從事勞動為基礎的一种經濟形式。四是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確定,是總結社會主義建設正反兩方面經驗所作出的必然選擇。實踐證明,我國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是強國富民的正確選擇,也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在總結社會主義建設長期實踐經驗,特別是總結20世紀90年代以來改革開放實踐基本經驗的基礎上,對馬克思主義經濟理論的新發展。
我國基本經濟制度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根本制度保證。
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必須堅持與時俱進,進一步搞好所有制結構調整,並在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實踐和創新:一方面,必須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另一方面,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責編:復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