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狀態法月底完稿 專家談起草原因及內容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29日 11:11)
北京晨報消息:《緊急狀態法》是今年主要立法項目之一。據了解,《緊急狀態法》的建議稿三月底將要完成,國家立法機關很可能在今年就開始審議。就《緊急狀態法》立法,日前記者採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緊急狀態法》立法課題小組成員莫紀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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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起草原因
首先是實施憲法的要求
莫紀宏認為,《緊急狀態法》立法既有理論上的推動,同時也是實踐提出的要求。首先,起草《緊急狀態法》是實施憲法的要求。憲法中已經將“戒嚴”改為“緊急狀態”,要使憲法中規定的“緊急狀態”能夠落到實處,使國家機關在緊急狀態下行使權力於法有據,同時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就要用相關法律將憲法中的規定具體化。其次,《緊急狀態法》的確立,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要求。
其實,我國在危機應急機制方面的立法並不少,先後制定了《核事故應急條例》、《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等。但目前尚沒有統一的處理各種危機事件的應急制度。而《緊急狀態法》無疑可以彌補這一缺憾。另外,《緊急狀態法》有利於維護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安全。
■關於涉及內容
重要的是確定基本原則
緊急狀態主要分成兩類,一類是由人為原因導致的緊急狀態,另一類是自然災害導致的緊急狀態。莫紀宏認為,《緊急狀態法》主要是針對緊急狀態發生後,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緊急狀態法》賦予了政府宣佈緊急狀態、採取緊急措施的權力。危急發生的時候,《緊急狀態法》可以迅速調集一切可能的力量來應對危急事件。
莫紀宏認為,一部《緊急狀態法》不能窮盡緊急狀態中所有政府可能的權力,因此重要的是確定基本原則,然後視具體情況來決定可以採取的措施。主要的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有效性原則、權利救濟原則和程序原則。比如,公民可以申請救濟,請求排除、撤銷某項措施;緊急狀態過後,被徵用的財産應該歸還,損壞財産的應該得到一定的補償。莫紀宏認為,《緊急狀態法》中應規定緊急狀態的實施程序,通過程序來控制緊急狀態時期的社會秩序。該法還應涉及緊急執行措施,如緊急救助和安置措施,保護和保障措施,比如對住宅、商店等經營設施提供保護;徵用、徵調措施;控制、限制和禁止措施。
莫紀宏強調,《緊急狀態法》的規定應體現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即使在緊急狀態中,也有一些權利是不能夠被限制的,比如公民的生命權等。緊急措施應當與緊急狀態的危害程度相適應,過度的或者不必要的緊急措施是違法的。
■關於法律實施
《緊急狀態法》應儘量少用
莫紀宏認為,《緊急狀態法》所管理的僅僅是災害發生後最為緊急的一段時間,我們希望所有的問題都能通過平常的手段來解決,這樣公民的權利才能得到最好的保障。因為,緊急狀態中公民要承擔比平時更多的義務,而正常的權利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緊急狀態法》應該儘量少用。預防各種危急狀態,還是要靠完善公共安全方面的法律,加強危急管理,建立災害預防制度,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
“戒嚴”和“緊急狀態”
戒嚴制度是緊急狀態制度的一種,在一種特定的緊急狀態下採取的一種措施。通常是指國家在遇到戰爭或特殊情況時,動用警察、軍隊或武裝力量在全國或某一局部地區採取非常的警戒強制措施。
緊急狀態是指在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處於緊急情況下,而採取的一種保護措施。這種保護措施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而採取的各種程度的手段,包括使用一切國家權力所能使用的力量來保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安全,當然也包括採取戒嚴。(記者 李康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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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