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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道勞工訴訟遭駁回 學者建議訴訟搬回國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24日 10:30)

  京華時報消息:昨天上午,日本札幌地方法院對北海道勞工訴訟案做出判決。審判長奧田正昭宣佈,駁回原告的訴訟要求。中國學者童增表示,他們將爭取把官司“搬”回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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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理由訴訟已超過20年有效期

  北海道札幌地方法院昨天的判決承認了43名被告曾被擄掠到日本,在惡劣環境下從事過重的勞動,但法院認為,日本擄掠勞工的不正當行為已超過20年,中國勞工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失效。據此,他們駁回了43名中國原告(其中7人已去世)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及6家企業謝罪並支付總額達8.6億日元的損害賠償。

  國際法規定此類訴訟不受時效限制

  去年9月18日曾出庭作證的學者童增表示,國際法規定,二戰期間受傷害者,個人追討賠償不受時效的限制。德國在二戰四五十年後都一直向猶太人提供賠償。此外,日本也有法律規定,一個人必須知道自己的權利才能起訴,如果不知道權利,訴訟時效就中斷。中國民間人士在上世紀的90年代初才知道個人也可以向日本政府、企業提起訴訟,所以訴訟期的起點應該是上世紀90年代初,北海道的起訴並未超過時效。

  中國學者建議對日訴訟“搬”回國內打

  被譽為“打開民間對日訴訟之路”的學者童增表示,民間的對日訴訟都在日本開庭,原告在地點、法律體系上都沒有優勢,中國律師將爭取把對日訴訟的官司搬回國內打。當年日本犯罪的地點就在中國,中國法院對相關案件有管轄權。現在缺少的就是中國法院對此類案件做出一個明確的司法解釋,此前他們曾向中國法院提起過對日訴訟,但未予立案。

  此外,日本新瀉地方法院也將於26日對一起同類訴訟進行判決,該訴訟中12名中國籍原勞工等要求日本政府及新瀉市港灣運輸公司支付2.75億日元的損害賠償。

  鏈結:9.29訴訟

  2003年9月29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就侵華日軍遺棄化學武器受害者首批對日訴訟,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李臣等13名中國原告勝訴。法院判日本政府敗訴,向中方受害者支付總額為1.9億日元(約合170萬美元)的國家賠償。對訴訟中的時效問題,法院最後認為,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頒布之前,中國公民客觀上無法赴日進行訴訟,因此訴訟時效的起點應該是1986年。(記者王一波)

責編: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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