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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發佈(全文)

  

  加強刑事訴訟監督。堅持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既注意收集和審查有罪、罪重的證據,防止打擊不力,又注意收集和審查無罪、罪輕的證據,防止冤及無辜。在偵查監督中,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立案22575件;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撤銷案件2552件;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逮捕、應當起訴而未移送起訴的,決定追加逮捕9440人,追加起訴5220人;對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訴條件的,決定不批准逮捕58872人、不起訴27957人。在刑事審判監督中,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2906件。對偵查、審判活動中侵犯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等違法情況,提出書面糾正意見9518件次。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中,對不依法交付執行,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以及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等依法提出監督意見7055人次。 

  加強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重點監督嚴重侵害社會公益的案件,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導致裁判不公的案件,侵害農民工、下崗職工利益的案件,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13120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3316件。例如,楊健、劉俊元等183名進城務工人員因用工單位拖欠工資向法院起訴,敗訴後到檢察院申訴。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並建議法院儘快審結,使此案在春節前改判,務工人員每人拿到工資14000多元。在加強監督的同時,對不服正確裁判的19903件申訴,做好息訴服判工作,維護司法權威。 

  集中清理糾正超期羈押。為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針對訴訟活動中超期羈押屢禁不止的情況,去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開展清理糾正超期羈押專項監督行動,得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大力支持。檢察機關從自身做起,對檢察環節超期羈押的555人全部予以糾正,到7月底實現了無超期羈押。同時,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督促偵查、審判機關開展清理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發了《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先後派出18個督查組到重點地區檢查落實。各級檢察機關積極推行與監管場所監控系統的計算機聯網,實行動態監督,普遍建立羈押期限倒計時提示制度,向社會公佈超期羈押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對嚴重超期羈押案件實行掛牌督辦,逐案糾正,共監督糾正偵查、審判環節超期羈押25181人。經過努力,有14個省份實現了各辦案環節無超期羈押,其他省份超期羈押問題也基本得到糾正。 

  加強控告申訴檢察工作,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實際問題。堅持檢察長接待制度和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努力把問題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解決在基層。全年共辦理群眾來信來訪527332件,其中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69255件。為切實解決群眾告狀難、申訴難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開展了群眾來信來訪積案集中清理工作,院領導直接接待來訪群眾,先後派出13個工作組對多次上訪、集體上訪、進京上訪等重大上訪案件進行督辦。各地對上訪案件集中排查,逐案定人限時辦結,妥善解決了一批久訴不息、久拖不決的問題。 

  二、以強化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為重點,以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為目標,積極穩妥地推進檢察改革

  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是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檢察機關要保證自身嚴格、公正執法,必須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嚴密內部制約。去年,我們在積極探索強化法律監督職能改革的同時,著重從加強對自身執法活動的外部監督和內部制約兩個方面進行了改革。

  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為了加強外部監督,切實防止和糾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執法不公的問題,根據憲法和法律關於一切國家機關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接受人民的監督的規定,去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並經中央同意,決定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人民監督員由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推薦産生,主要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案件實行監督。撤案、不起訴和逮捕是實踐中容易發生問題、群眾意見較多的環節,有必要引入剛性的外部監督程序加強監督。因此,試點辦法規定,凡是這三類案件,都要毫無例外地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由人民監督員進行獨立評議,提出監督意見。檢察機關要認真聽取人民監督員的意見,依據事實和法律做出對案件的處理決定。這項改革正在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開展試點,得到當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已推薦産生人民監督員4944人,有493起案件進入監督程序,人民監督員同意檢察機關原擬定處理意見的462件,不同意的31件,經過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採納人民監督員意見,改變原擬定處理意見的21件。從試點情況看,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增強了執法透明度,強化了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監督,促進了辦案力度的加大和辦案質量的提高,使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取得了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完善查辦職務犯罪的內部制約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內部制約的若干規定》,進一步明確職務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由不同內設機構承辦,實行分工負責,相互制約;分管偵查工作的檢察長不得同時分管審查逮捕和起訴工作;偵查部門要嚴格依照程序辦案,對需要逮捕、延長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按照規定經批捕、公訴部門審查,不得直接報檢察長決定。通過實行嚴格的內部制約,保障了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正確行使。

  建立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長效機制。為了鞏固清理糾正超期羈押工作的成果,有效解決“前清後超”、“邊清邊超”等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建立了羈押期限告知、期限屆滿提示、檢查通報、超期投訴和責任追究等八項制度。明確規定,對濫用職權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超期羈押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及其主管領導的責任。

  建立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工作機制。為了保證公正執法,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強化對檢察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和制約,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要求檢察機關對律師依法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閱案卷材料、申請收集和調取證據的,均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辦理或答覆;對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前,應認真聽取律師的意見。檢察人員違反規定的,律師可以投訴,受理的檢察機關要認真處理。

  三、開展“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教育活動,推進檢察隊伍建設

  為了提高檢察隊伍的素質,進一步解決隊伍和工作中存在的監督不到位、執法不公正、為檢不清廉、作風不文明等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了“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教育活動。這次教育活動緊緊圍繞檢察機關的執法辦案工作來進行,實行檢察長負責,上級業務部門對口指導,定點聯絡,分六個階段逐段研究部署,逐段檢查落實,扎紮實實地深入推進。廣大幹警緊密聯絡實際,自覺參與,認真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使教育活動取得了較好成效。通過對2001年以來撤案、不批捕、不起訴案件、無罪判決案件以及扣押款物情況進行重點清理和專項檢查,以案查事,對案反思,深入查找執法觀念、執法作風、執法行為等方面存在的偏差和問題。共復查各類案件41萬多件,對6643件存在辦案程序不嚴格、法律文書不規範等質量問題的案件進行了糾正;對違規扣押、未及時返還和上繳的扣押款物進行了清理,依法上繳或返還。對424名違法違紀的檢察幹警進行了嚴肅查處,其中21人受到刑事處罰。在查擺的基礎上,認真進行整改,抓住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中容易發生問題的部位和環節,完善規章制度,促進了檢察隊伍的規範化建設和執法水平的提高。 

  各級檢察機關認真執行檢察官法,不斷加強檢察隊伍的專業化建設。通過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基層基礎建設、崗位練兵、全員培訓、專門人才培養和開展評選十大傑出檢察官、向“公正執法的楷模”方工同志學習等活動,廣大幹警的素質有了新的提高,又涌現出以陳革、常貴文、張會傑、侯耀生等為代表的一大批先進人物,全年有1509個集體、2785名個人受到省級以上表彰。他們的事跡鼓舞和教育了廣大檢察幹警,在社會上也引起良好反響。 

  堅持黨的領導,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是做好檢察工作的重要保證。各級檢察機關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主動向黨委和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視察、評議檢察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清理和糾正超期羈押、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作了專題彙報。對34件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建議和提案,在規定期限內全部辦結。 

  一年來,檢察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但是我們清醒地認識到,在工作中還有不少問題:一是在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方面,對刑事訴訟活動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公的問題監督力度不夠,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的監督依然薄弱,有些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發生在基層和群眾身邊的一些腐敗案件,沒有得到及時有效查處,有的案件辦案質量不高。二是檢察隊伍的執法水平還不適應新形勢下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需要,專業化程度不高。幹警違法違紀問題時有發生。有的執法不嚴,違反法定程序辦案;有的辦人情案、關係案,甚至執法犯法。三是有的地方人員編制緊缺,不少地方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檢察機關經費嚴重不足,裝備落後,影響和制約了法律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這些問題的存在,有的是由於我們對檢察工作規律認識不深、把握不夠,工作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有的是由於檢察幹警自身素質不高,法制觀念不強;有的則是由於體制、機制不健全和政策、規定沒有完全落實。對此,我們要採取有力措施,爭取有關方面支持,認真加以解決。

  四、以求真務實的精神做好2004年的檢察工作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負有重要責任。2004年,全國檢察機關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和本次全國人大會議精神,牢固樹立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堅持“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工作主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努力開創檢察工作新局面,在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發揮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作用。

  第一,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和司法公正。堅持“嚴打”方針,加強批捕、起訴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嚴重刑事犯罪,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全面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重點糾正裁判不公和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問題,依法保障人權,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有關部門在減刑、假釋、保外就醫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集中監督糾正。加強檢察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配合協調,提高在各項訴訟監督中發現職務犯罪的能力,增強監督實效,促進司法公正。綜合運用檢察職能,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第二,加大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力度,增強法律監督效能,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集中力量查辦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大案要案。深入查辦行政執法和司法不公背後的腐敗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案件,以及發生在國有企業改革、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融等領域和環節的職務犯罪案件。嚴肅查辦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失職瀆職造成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産重大損失的職務犯罪案件。加強跨區域協作和國際執法合作,加大追逃、追贓力度。立足檢察職能,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努力實現查辦和預防的有機結合,推動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第三,深化檢察改革,保障依法公正行使檢察權,努力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按照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要求,推進和深化檢察體制改革,認真做好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準備工作。抓好人民監督員制度建設,更好地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切實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深化檢務公開,完善投訴機制;進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試點,推進檢察隊伍專業化建設;努力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建立健全檢察機關的經費等保障機制;積極探索業務建設、隊伍建設和信息化建設相結合的管理機制。

  第四,進一步加強檢察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繼續深入開展“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教育活動,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和執法作風,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努力做到為民、清廉、公正。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和基層檢察院建設。實施人才強檢戰略,完善檢察官職業培訓制度。繼續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落實各項業務工作考評辦法,實行科學管理。堅持從嚴治檢,嚴肅查處檢察隊伍中的違法違紀問題,對執法犯法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裏,全國檢察機關要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自覺接受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開拓進取,紮實工作,為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責編:范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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