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發佈(全文)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9日 16:37)
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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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0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肖揚
各位代表:
現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並請全國政協各位委員提出意見。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認真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積極實踐“公正與效率”法院工作主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
一、全面履行審判職責
2003年春,非典疫情突如其來,許多訴訟案件被迫延期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黨中央的部署,堅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並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時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非典過後,我院克服疫情帶來的嚴重影響,提高審判效率,努力完成審判任務。全年共審結民事和行政二審、死刑復核、審判監督等案件3587件。
第一,依法懲罰犯罪,依法保障人權。全年共審結死刑復核案件和刑事再審案件300件,同比上升16.28%。其中,維持原判182件,改判94件,指令下級法院再審24件。我院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毒品、走私、金融詐騙、貪污、賄賂等犯罪的死刑復核案件,嚴格掌握判處死刑的法定條件。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核準死刑;對罪行雖然嚴重,但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或依法可不必立即執行死刑的依法改判;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依法發回重審,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的立法精神,確保我院復核的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同時,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於不服下級法院裁判申請再審的,在維持正確的判決、裁定的同時,對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第二,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下,民商事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法律關係越來越複雜,審理難度越來越大。我院在審判中,堅持各類市場主體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全年共審結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民事和涉外商事上訴案件372件,涉案標的金額134.8億元;審結民事和涉外商事再審案件59件。在審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堅持主權原則、司法統一原則和非歧視原則,恪守我國參加和批准的國際條約,遵循國際慣例。我院審理一外國輪船公司申請再審一案,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正確適用準據法,依法糾正原審判決適用法律的錯誤,平等保護中外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樹立我國公正司法的國際形象。
第三,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我院重視改善行政審判的司法環境,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權。加大對與市場經濟有關的行政案件的審理力度,全年審結的此類二審案件佔全部行政二審案件的83.3%。對涉及行政機關整治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的案件,加快審理,及時結案,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此外,還審結一批行政再審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
第四,依法監督和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民商事執行案件,努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我院全年共依法監督和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民商事執行案件293件。如對江西省113名民工在外地打工,勞動報酬被拖欠追索沒有結果一案,我院認真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具體督辦意見,監督受案法院依法及時審結執行,使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第五,依法加強申訴審查和再審立案工作,切實保障當事人行使申訴權利。由於法律對申訴沒有時間、次數、審級的限制,因此,接待、處理不服各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的申訴,是我院一項極為繁重的工作。全年共接待處理涉訴信訪12萬餘件(人)次。按照分級負責處理的原則,依法審查處理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2089件,對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依法及時立案,使有理有據的當事人獲得司法救濟;對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的,認真做好服判息訴工作。
二、加強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和尊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同時加強對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指導。一年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當地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下,各項工作都有很大進步。全年共審結各類案件5687905件,涉案標的金額7685億元,分別比上年上升0.78%和8.33%。
第一,依法實行審判監督指導,充分發揮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根據嚴厲懲罰各類嚴重刑事犯罪,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的總體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全年共審結刑事案件735535件,判處被告人933967人,同比分別上升1.21%和1.51%。其中,審結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殺人、搶劫、綁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案件238949件,判處犯罪分子308183人。審結侵害未成年人和婦女權利案件37580件,判處犯罪分子40820人。審結生産銷售偽劣商品、走私、金融詐騙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案件14775件,判處犯罪分子19197人,挽回經濟損失15億元。審結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22986件,其中,判處縣(處)級國家工作人員458人,地廳級73人,省部級6人。同時,加強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對不構成犯罪的2467名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2368名公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
貫徹訴訟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全國法院全年共審結各類民事案件4834350件。其中,審結企業改制、重組、破産和買賣、租賃、金融等案件632719件,維護市場秩序;審結婚姻家庭案件1266593件,維護正常的婚姻家庭關係;審結涉軍案件4848件,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
根據依法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要求,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全年共審結行政訴訟案件114896件,其中,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城鎮房屋拆遷、農村土地徵用、社會保障等案件較為突出。此外,還審結國家賠償案件3124件,同比上升18.24%。
及時總結民事案件執行工作經驗,繼續探索解決執行難的新途徑。推行執行過程、執行方式、執行聽證、執行結果全程公開的制度,採取委託執行、交叉執行、提級執行和協調執行等行之有效的方法,不斷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全國法院全年共執結案件2343868件,執行標的金額3434億元,同比上升8.46%。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結檢察機關抗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308件。其中,抗訴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3006件,抗訴理由不成立、原判正確依法予以維持的4786件,檢察機關撤回抗訴的669件,因有新的證據或原判事實不清而發回重審的397件,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以及和解結案的892件。
第二,開展“公正與效率”司法大檢查,促進司法公正。為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執行不力的突出問題,我院在全國法院部署開展“公正與效率”司法大檢查,著重檢查審判指導思想、審判作風、審判質量和效率、法官法規定的“十三種不得有”行為等方面的情況。為確保司法大檢查的順利進行,派出由院長、副院長帶隊的9個督查組,分赴各地進行督促檢查。全國法院共復查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各類案件112萬件,對存在認定事實不準確、審判程序不嚴格、裁判結果不公正等問題的5805件案件依法予以糾正。針對司法大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我院制定和完善15項工作管理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結合實際提出了具體落實方案。
第三,清理刑事超期羈押案件和民事行政超審限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針對刑事案件中超期羈押問題比較嚴重的狀況,我院提出“有罪依法判決,無罪堅決放人”,並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建立清理超期羈押案件週報制度,定期通報;組成8個督辦組分赴超期羈押案件較多的地區進行檢查指導。我院制定並推行案件流程管理等10項制度,公佈超期羈押案件舉報電話,便於社會各界監督,防止出現新的超期羈押和超審限案件。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清理刑事超期羈押案件4100件,涉及7658人,除少數因法定事由外,基本清理完畢。此外,全國法院還清理民事、行政超審限案件20024件。
三、進一步加強司法解釋工作
加強司法解釋,統一司法標準,著力解決審判實踐中具體應用法律的疑難問題。一年來,我院制定司法解釋20件,答覆各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問題576件,發佈司法文件20件。
第一,加強審理刑事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維護社會穩定。我院除制定辦理妨害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外,還制定了辦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對維護非典防治期間的社會治安秩序和經濟秩序,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
第二,加強與市場經濟運行密切相關的民商事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我院制定了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審理期貨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和審理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對保障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了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
第三,加強事關人民群眾生活的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先後制定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和(二),加強對家庭成員財産權等合法權益的保護,進一步穩定家庭關係;制定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為審理商品房買賣案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了適用法律依據;制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提高死亡賠償金的標準,並對賠償範圍等適用法律疑難問題做了明確規定。
我們在制定司法解釋過程中,十分重視徵求立法機關、專家學者的意見,重要的司法解釋還通過媒體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力求司法解釋準確體現立法本意。
此外,我院還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其他媒體及時選登、出版典型案例,加強審判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