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注射死刑”咋成了“虎頭鍘”?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24日 11:30)
據2月21日新京報訊:廣西壯族自治區南丹縣原縣委書記萬瑞忠昨日上午被用注射的方式執行死刑。另《中國青年報》徐林生在2月20日的一篇評論中指出:許多貪官包括成克傑、李真、馬向東直至王懷忠在被執行死刑時採用的都是注射的方式,認為注射死刑的人道主義光芒尚不可能照耀到所有罪犯身上時,對貪官們採用注射死刑是一種照顧、一種在最後時刻享用特權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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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新京報2月21日,黃鳴鶴先生撰文予以反對,認為這個觀點不正確,並主要從兩點説明“注射死刑”不是貪官的專利:“首先,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槍決和注射死刑都是法定的死刑執行方式。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頒布統一的操作規範之前,死刑執行方式和適用個案屬於執行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可是筆者看來看去,黃先生只是從理論上得出這樣的結論,並沒有“"用事實説話”。無論從理論上怎麼正確,還是要以實例説明。因為社會上理論與事實相悖,“言行不一”的事情太多了,而我們時評者的責任就是把這個矛盾指出來,也許我們自己不能最終解決問題,但一定要引起社會的注意。這就是時評的作用。所以我更贊同《中國青年報》徐先生的觀點。筆者認為,黃先生反駁徐先生的方式有點像“辯論”,他很懂得用概念轉移,觀點逃避等辯論的方法,但時評並完全同於一般的辯論賽,一般的辯論賽完全可以巧妙地“另辟捷徑”取勝,但我們時評還是直接針鋒相對才好。尤其要注意“實事求是”。
所以筆者還是從實例入手。
關於刑罰的方式應該從古代説起,其實説起來,古代的刑罰,固然有它的殘酷,但從某種角度來説,也有它的“公平”性(當然這個“公平”是具有時代性的)。畢竟罪有大小,就算同樣是死刑,所犯的罪也有大小輕重之分。比如同樣是殺人,有殺一個,有殺幾個甚至幾十個幾百個,有的還是又姦又殺,有的還是折磨後殺死。所以從被害者的角度來説,有時不是一個死刑就能“補償”的。因此筆者認為除了戶滅九族,滿門抄斬等牽連到別人的刑法外,什麼淩遲,宮刑,五馬分屍等等極刑對於那些罪大惡極者還是不過分的。這本身就是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可能有的人會説,這裡會有很多冤案,那麼對於這些人簡直太不公平了,可是冤案是哪個時代都會有的,如果是冤案即使是普通的死刑也是不公平的,這不是刑法本身的問題。
説了這些可能有人會認為筆者有些跑題了,為封建的東西説起話來了,簡直是個封建衛道士。其實筆者想説的是,刑法的輕重本身就沒有一個定論。即使現在西方很多發達國家還存在各種極刑,有些比我們的槍決更殘忍,有些比我們的更“人道”,甚至出現了有期徒刑幾百年幾千年那樣的有的認為公平,有的認為可笑的方式。但是又沒有任何一個人能用道理完全否定任何國家的任何一個刑罰。
當然,社會在發展,封建的東西畢竟是落後。如今世界上和平是主題,“人道”是各個國家在追求的代表“文明”的東西。所以我們也要擯棄舊的觀念,從整個社會的發展出發。還是要在刑罰上跟多地體現社會的文明。用“上綱上線”的話是“人道”、“人權”,用百姓的話是“人之將死,其言也善”、“死者為大”、“死了死了,一死百了”、“即使把他罪犯千刀萬剮也換不被害者的一條命”等等不合法但還合理的説法。
所以説,如今的注射死刑相對於槍決,從大局來説還是進步的,正確的。筆者並不為此懷疑。但是有一點,筆者還是要堅持,那就是,無論刑罰殘忍與否,進步與否,但有一點應該嚴格遵守。那就是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同樣的罪,用極刑就全是極刑,用槍決就全是槍決,用注射就全是注射。當然,也有特殊的情況,正如徐先生也承認,“由於受到行刑條件限制,各地法院不得不大量採取槍決行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決定一個死囚採用槍決還是注射行刑,可能不是個簡單決定,而是涉及法律公平問題。由於法院有選擇決定權,同樣觸犯一部《刑法》,同樣受到極刑處罰,絕大多數犯人可能被槍決行刑,而個別犯人則可能被執行注射死刑。”但是這種“特殊”只能因是因為各地的不同,而不絕對不能是罪犯級別的不同!可是,事實上,我們從新聞中看到的真實情況是:成克傑、李真、馬向東、李玉書、萬瑞忠、王懷忠等近兩三年被判處死刑的大貪官,均被執行注射死刑。不是貪官的也有,比如李涌,不過這也算是黑社會的“大官”,而且和貪官也有關係吧?普通罪犯注射死刑,恕筆者孤陋寡聞,好像還沒聽説。
於是,筆者想到古代的一個現象,就拿大清官包拯來説,對於該死刑者有三把鍘刀:龍頭鍘,虎頭鍘,狗頭鍘。原來那時就有級別的不同而鍘刀不同。不過,包拯處在封建社會還有心可源,可是在我們這個文明社會,把封建社會的所有極刑都拋棄了,怎麼還留著這樣的級別差異呢?
這注射死刑的級別化不正像古代的“虎頭鍘”嗎?專用於高官?(孔丙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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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