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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監督”條例給“腐敗”上緊箍咒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17日 13:39)

  人民網-江南時報消息:今年,《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實施,標誌著我國反腐敗的力度進一步加大。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在安徽省考察時更是強調,要加強對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這更是表明了中央反腐敗的決心。顯然,反腐的緊箍咒正把“腐敗”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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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中央高層強調加強黨內監督

  2月6日至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到安徽省考察,著重了解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精神和《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貫徹落實情況。他強調,要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監督條列,切實加強黨內監督。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關鍵是管好幹部。加強監督,重點是加強對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對領導幹部加強監督,既是嚴格要求,也是關心愛護。我們要切實增強接受監督的意識,嚴格遵守憲法、法律和黨的紀律,正確對待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做自覺接受監督的表率。

  B “三個轉向”調整反腐敗戰略

  高層強調加強黨內監督,無疑表明了中央反腐敗的決心。有關人士指出,今年隨著三位一體的制度反腐體系的建立健全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通過,我國的反腐敗鬥爭在戰略上將出現“三個轉向”,即:由被動防禦為主轉向主動進攻為主,由權力反腐為主轉向制度反腐為主,由事後監督為主轉向事前監督為主。

  與戰略上的“三個轉向”相適應,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的反腐敗鬥爭,打法上應努力完成三個轉變,即從“小作坊式”個案反腐,向大規模的“集約式”規模反腐轉變;從紀檢機關、少數職能部門分散地、單打獨鬥式地反腐,向加強組織協調,整合反腐資源,合成作戰,發動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反腐轉變;從側重打擊腐敗,向懲治和預防腐敗並重轉變。從相關的遣詞變化上,已經能夠看出中央的反腐決心。據新一期的《望》週刊發表的文章指出,中央紀委研究室研究員李永忠,河北省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張毅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都認為,從剛剛結束的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可以看出,黨中央對反腐敗的認識又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一方面認識到反腐敗的形勢不是“比較嚴峻”,而是“仍然嚴峻”;不僅要“反對腐敗”,而且要“反對和防止腐敗”。

  中央紀委這種不掩飾腐敗程度的實事求是態度,被評論者認為是我國在認識腐敗過程中的一個戰略性轉變。這同時也反映出了中央反對腐敗的決心和自信。

  C “黨內監督”生命力在於應用

  那麼,《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頒布後怎樣保證發揮作用?中共中央黨校教授葉篤初在新的一期《望》週刊撰文就此問題指出,守法與執法,務實決定成敗。

  葉篤初指出,任何一部法規的生命力,在於應用。其效力和作用,只有在不斷堅持貫徹執行中逐漸顯示出來。必須言出法隨,言必行,行必果,努力用事實來證明條例以及與之相銜接和配套的其他規定作為法規武器,在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嚴明黨的紀律和維護黨的統一團結等方面發揮應有的顯著效力。

  從思想、工作到作風上,大力弘揚求真務實,講實話、出實招、辦實事、務實效,這是做好各項工作的前提和基礎。也是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條例》的根本保證。弘揚求真務實精神,決定《條例》的成效和命運。

  葉篤初指出,必須及時緊密聯絡具體實踐,總結經驗,分析問題,不斷進行法規資源整合,出臺相應的具體法、工作條例和實施細則等,來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在貫徹執行黨內監督條例中,還必須重視以各種形式出現的阻力和“抵消”作用,有針對性地採取相應措施,以保證條例取得實效。

  D 用人問題頻出在於監督缺位

  當前,縣(市)委書記用人上出現了不少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縣(市)委書記忽視學習、放鬆世界觀改造、權力觀扭曲的因素,也有黨組織對他們疏于教育、要求不嚴的問題,但關鍵還在於缺乏一套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

  第一,權力運行不規範。由於縣(市)委書記在理論與實際中的權力不一致,責任無法明晰界定,使其在用人上存在著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許多用人行為在一種“潛規則”下運行,處於“無形”的狀態,難以實施有效監督,以致出現了書記“權力無限大、責任無限小”、出了問題無法追究的局面。

  第二,監督制約不到位。一是縣(市)委書記不接受監督。二是上級監督缺乏經常性和時效性。由於縣(市)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受時空限制,上級監督不能經常性地進行,對縣(市)委書記行使用人權的情況不能及時掌握,難以實施有效監督。三是同級監督弱化。四是下級監督軟化。由於書記掌握著相當大的用人權,怕監督會影響自己的政治前途,因而心存顧慮,不敢監督。五是群眾監督虛化。由於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公開性不強,用人權的運行比較封閉,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受到限制,無力監督。六是監督機制不健全。

  第三,查處和懲治不力。一是有案不查。有些地方治黨不嚴,對領導幹部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疏于監督,即使發現問題也不教育、不批評、不調查、不處理。有的地方,幹部群眾對縣(市)委書記的用人問題反映已十分強烈,但上級領導機關卻不認真調查,甚至捂著蓋著、包著護著,或者是回避矛盾,採取組織調整、另行任用的辦法,將其調走了事。二是查而不處。少數領導對縣(市)委書記濫用權力,搞用人不正之風的嚴重危害認識不足,認為縣(市)委書記主持一個地方的工作,面對的矛盾多,工作壓力大,在用人上出點問題情有可原,只要不是嚴重違紀或觸犯刑律,就可以既往不咎,以致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第四,受外部環境影響。當前,縣(市)委書記在用人上面臨著方方面面因素的干擾,承受著很大的壓力。有些幹部封建“官本位”思想嚴重,不把精力用在工作上,而是一心想著早日升遷。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拉關係、走門子,跑官、謀官,要職級、要待遇。還有少數領導幹部被一些善於討好奉迎、投機鑽營者的花言巧語所迷惑,或收受了他們的好處,便放棄原則,對他們封官許願,利用關係或自己的影響,為他們的提拔説情,打招呼,甚至向縣(市)委書記施加壓力。《江南時報》 (2004年02月16日 第三版)記者 韓東良 王永剛 黃勇 殷文靜

責編:周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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