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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

   三、發展農村二、三産業,拓寬農民增收渠道

  (七)推進鄉鎮企業改革和調整。發展鄉鎮企業是充分利用農村各種資源和生産要素,全面發展農村經濟、拓展農村內部就業空間的重要途徑。要適應市場需求變化、産業結構升級和增長方式轉變的要求,調整鄉鎮企業發展戰略和發展模式,加快技術進步,加快體制和機制創新,重點發展農産品加工業、服務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加大對規模以上鄉鎮企業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促進産品更新換代和産業優化升級。引導農村集體企業改製成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混合所有制企業,鼓勵有條件的鄉鎮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農村中小企業對增加農民就業作用明顯,只要符合安全生産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有利於資源的合理利用,都應當允許其存在和發展。有關部門要根據鄉鎮企業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儘快制定促進鄉鎮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指導性意見。

  (八)大力發展農村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農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都可以進入。要在稅收、投融資、資源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對農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給予支持。對合法經營的農村流動性小商小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於工商登記和收取有關稅費。

  (九)繁榮小城鎮經濟。小城鎮建設要同壯大縣域經濟、發展鄉鎮企業、推進農業産業化經營、移民搬遷結合起來,引導更多的農民進入小城鎮,逐步形成産業發展、人口聚集、市場擴大的良性互動機制,增強小城鎮吸納農村人口、帶動農村發展的能力。國家固定資産投資要繼續支持小城鎮建設,引導金融機構按市場經濟規律支持小城鎮發展。重點漁區漁港、林區和墾區場部建設要與小城鎮發展結合起來。有條件的地方,要加快推進村莊建設與環境整治。

  四、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增加外出務工收入

  (十)保障進城就業農民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收費,簡化農民跨地區就業和進城務工的各種手續,防止變換手法向進城就業農民及用工單位亂收費。進城就業的農民工已經成為産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城市創造了財富、提供了稅收。城市政府要切實把對進城農民工的職業培訓、子女教育、勞動保障及其他服務和管理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已經落實的要完善政策,沒有落實的要加快落實。對及時兌現進城就業農民工資、改善勞動條件、解決子女入學等問題,國家已有明確政策,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採取更得力的措施,明確&&部門,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督促檢查。健全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障進城就業農民的各項權益。推進大中城市戶籍制度改革,放寬農民進城就業和定居的條件。

  (十一)加強對農村勞動力的職業技能培訓。這是提高農民就業能力、增強我國産業競爭力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作為一件大事抓緊抓好。要根據市場和企業的需求,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工種對從業人員基本技能的要求,安排培訓內容,實行定向培訓,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適用性。要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農民職業技能培訓的積極性,鼓勵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用人單位開展對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各級財政都要安排專門用於農民職業技能培訓的資金。為提高培訓資金的使用效率和培訓效果,應由農民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政府對接受培訓的農民給予一定的補貼和資助。要防止和糾正各種強制農民參加有償培訓和職業資格鑒定的錯誤做法。

  五、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搞活農産品流通

  (十二)培育農産品營銷主體。鼓勵發展各類農産品專業合作組織、購銷大戶和農民經紀人。積極推進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立法工作。從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專門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開展信息、技術、培訓、質量標準與認證、市場營銷等服務。有關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標準化生産基地、興辦倉儲設施和加工企業、購置農産品運銷設備,財政可適當給予貼息。深化供銷社改革,發揮其帶動農民進入市場的作用。加快發展農産品連鎖、超市、配送經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城市農貿市場改建成超市,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到城市開辦農産品超市,逐步把網絡延伸到城市社區。進一步加強産地和銷地批發市場建設,創造條件發展現代物流業。加強農業生産資料市場管理,有關部門要保證貨源充足、價格基本穩定,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資等坑農傷農行為。支持鮮活農産品運銷,在全國建立高效率的綠色通道,各地要從實際出發進一步改善農産品的流通環境。

  (十三)擴大優勢農産品出口。要進一步完善促進我國優勢農産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外貿發展基金要向促進農産品出口傾斜,主要用於支持企業研發新産品新技術、開拓國際市場、參與國際認證等,扶持出口生産基地。鼓勵和引導農産品出口加工企業進入出口加工貿易區。抓緊啟動園藝産品非疫區建設。完善農産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險制度。有關部門要密切跟蹤監測和及時通報國內外市場供需、政策法規和疫病疫情、檢驗檢疫標準等動態,為農産品出口企業提供信息服務。加強對外談判交涉,簽訂我國與重點市場國家和地區的雙邊檢驗檢疫和優惠貿易協定,為我國農産品出口創造有利環境。適應農産品國際貿易的新形勢,加快建立健全禽肉、蔬菜、水果等重點出口農産品的行業和商品協會。

  六、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為農民增收創造條件

  (十四)繼續增加財政對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投入。加強農業基礎建設、解決“三農”問題,必須進一步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和財政支出結構。各級政府要依法安排並落實對農業和農村的預算支出,嚴格執行預算,建立健全財政支農資金的穩定增長機制。按照統一規劃、明確分工、統籌安排的要求,整合現有各項支農投資,集中財力,突出重點,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積極運用稅收、貼息、補助等多种經濟杠桿,鼓勵和引導各種社會資本投向農業和農村。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切實把發展農村社會事業作為工作重點,落實好新增教育、衛生、文化等事業經費主要用於農村的政策規定,今後每年要對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十五)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國家固定資産投資用於農業和農村的比例要保持穩定,並逐步提高。適當調整對農業和農村的投資結構,增加支持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節水灌溉、人畜飲水、鄉村道路、農村沼氣、農村水電、草場圍欄等“六小工程”,對改善農民生産生活條件、帶動農民就業、增加農民收入發揮著積極作用,要進一步增加投資規模,充實建設內容,擴大建設範圍。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開展雨水集蓄、河渠整治、牧區水利、小流域治理、改水改廁和秸稈氣化等各種小型設施建設。創新和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繼續搞好生態建設,對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還草和濕地保護等生態工程,要統籌安排,因地制宜,鞏固成果,注重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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