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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共中央修憲建議中的《緊急狀態法》

央視國際 (2004年01月06日 13:30)

  瞭望東方週刊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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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中,國家在正常情況下不具有直接調配資源的權力,所以緊急狀態下政府權力來源必須有法律依據

  在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中,把“戒嚴”改為“緊急狀態”的提法引人矚目。建議提出:將憲法第6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第20項“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修改為“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進入緊急狀態”。建議還提出,將憲法第8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修改為“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為什麼要將“戒嚴”修改為“緊急狀態”?二者究竟有什麼區別?修改後將會産生什麼影響?

  “戒嚴跟緊急狀態是一個小概念和大概念的關係,後者可以涵蓋前者,前者是後者的一個內容。”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這樣區別這兩個概念。李曙光對《瞭望東方》説,緊急狀態在各國立法上名稱不一,近似的提法有“緊急事件”、“緊急情況”、“非常狀態”、“特別狀態”等,還包括一些狹義上的“戒嚴狀態”、“戰爭狀態”等。緊急狀態在各國憲法和法律上的描述雖也不盡一致,但內容大體近似,即“一種特別的、迫在眉睫的危機或危險局勢,影響全體公民,並對整個社會的正常生活構成威脅”。

  緊急狀態有以下幾個特徵:必須是現實或者是肯定要發生的;威脅到人民生命財産的安全;阻止了國家政權機關正常行使權力;影響了人們的依法活動;必須採取特殊的對抗措施才能恢復秩序等。根據引起緊急狀態的原因不同,一般可以把緊急狀態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然災害引起的緊急狀態;一類是由社會動亂引起的緊急狀態。

  而根據《戒嚴法》的表述,戒嚴是在發生嚴重危及國家的統一、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不採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産安全的緊急狀態時,國家才實行的。“而緊急狀態不僅僅由於社會動亂,更多的可能由戰爭、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經濟危機等原因引起。”李曙光對《瞭望東方》説。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蔡定劍則認為戒嚴多用軍事力量來完成,緊急狀態下多用行政手段來完成。李曙光也認為戒嚴針對國內情況多一些,而緊急狀態則不同,比如遇到戰爭或者外敵入侵時,就可以宣佈緊急狀態。“今年SARS期間,全國上下一度一片混亂,遺留問題不少,根本原因在於沒有一部系統的緊急狀態法律來規範和保障。”李曙光説。據了解,中國憲法中目前還缺乏統一的緊急狀態法律制度,也沒有一部統一的《緊急狀態法》。儘管中國有包括《戒嚴法》、《國防法》、《防洪法》、《防震減災法》等在內的緊急狀態法律,這些法律都明確規定了政府在不同的緊急狀態時期可以採取的緊急措施,以及公民在緊急狀態時期應當受到限制的權利和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但是也存在很多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憲法關於“緊急狀態”相關表述的修改,為即將出臺的《緊急狀態法》創造了憲法依據。在全國人大的五年立法規劃中,即將進行的76件立法項目中,就包含了《緊急狀態法》。海外一些媒體猜測把“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寫進憲法,與應對未來戰爭有關。李曙光否定了這種觀點。他認為,憲法關於“緊急狀態”的修改,主要來自對SARS危機的反思。但他同時認為,“‘緊急狀態’比‘戒嚴’更適用於戰爭中。”中國憲法中以前雖然沒有關於“緊急狀態”的表述,但是關於這方面的爭論卻一直存在。全國人大法工委的一位官員透露,在1990年頒布實施《戒嚴法》時,在關於《戒嚴法》的稱謂討論中就有人提出應該叫《緊急狀態法》,因為“戒嚴”不過是針對“緊急狀態”採取的一種手段,但後來考慮到《憲法》中的表述是“戒嚴”,最終沒有叫《緊急狀態法》。

  “1982年《憲法》中國家之所以沒有‘緊急狀態’的表述,用的是‘戒嚴’,主要因為當時國家考慮不全面,更多地考慮社會動亂等因素,況且在計劃經濟下,國家本來就可以輕易調配資源,所以最終採用了‘戒嚴’。但是一場SARS危機的到來,使國家不得不去思考天災人禍、公共衛生等更全面的情況。”李曙光説。“更重要的是,在市場經濟中,國家在正常情況下不再具有直接調配資源的權力,公民自治意識正在提高,所以緊急狀態下政府權力來源必須有法律依據。”他説。在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就有34名全國人大代表曾經專門提出議案:很多國家都把應對恐怖事件、災難事件等重大突發事件擺上議事日程,中國也應該如此;為了提高政府及民眾的應急處理能力,維護社會穩定,應該制定《緊急狀態法》。(郭高中)

責編: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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