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論壇]沉重土地輕如紙
央視國際 (2003年11月12日 14:52)
主持人:董倩
評論員:陸建華 程漱蘭
策 劃:李森
編 輯:蔣薇薇
播出時間:11月11日
主持人:各位好,歡迎來到《央視論壇》。根據《中國青年報》11月3號的報道,山東省新泰市在建設一家玻璃廠的過程中,先徵用了農民的耕地,之後才補辦手續,而就在補辦手續的過程中,竟然出現了一個文件的批號相同,但是徵地的範圍卻不同的兩份文件,致使當地一百多戶農民失去了自己的耕地,為什麼在我們國家實施最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之下,卻屢屢出現如此地隨意,今天我們演播室就請到了特約評論員陸建華先生,和中國人民大學農業經濟係的程漱蘭教授。我先來把剛才我説到那件事情有一個比較細緻的背景給大家介紹一下,山東省新泰市北谷裏村的村民吳保證,在1987年和1999年先後和北谷裏村的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麥地1148平方米,春地560平方米,承包期是30年。今年2月14號的時候,村裏通知他説你的兩塊土地已經依法被徵用了,使用人是山東昇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我們可以看,如果按照30年土地承包期的話,這位農民的土地應該是到2017年和2029年才到期的,30年,但我們看2003年,還差十來年、二十來年的時候,就説被依法佔用了,依的是什麼法?
陸建華:依法,但依的什麼法呢?剛剛的情況當中,可以看出來,我們就從一個地方的一個紅頭文件,一個文件的批號有兩種不同的關於土地徵用範圍的説法,那我頭一個反應,這兩個文件中必定有一個假的,再推下去的話,這兩個文件即便是真的,我都懷疑它的權威性。
主持人:我們繼續關注這個事情的細節,我們看山東省國土廳的確下發了一個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新泰市2003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文號是魯政土字2003年96號,但是同文號的文件是有兩份的,其中一份是徵用新泰市青雲街道辦事處土地,共計五萬六千九百八十六平方米,用於新泰市城市建設,但是我們看另外一份文件多了四個字,就是和谷裏鎮四個字,同一個文號的省政府的文件竟然出現了兩種不同的內容,那麼就是説,山東省國土廳的相關人員對記者説,為什麼會出現兩種,是因為他們在批的時候把谷裏鎮這幾個字給忘掉了。
陸建華:一個省廳的文件應該是非常嚴肅的,如果在第一批的文件的打印,或者整個報批過程中出現這樣遺漏的話,如果要補的話,我覺得這當中應該有一個非常嚴肅的公文上的更改的程序,不應該是用同一個文號再發一次,這樣的話,我個人認為實際上這個文件的法律效力是受到懷疑的,應該發一個補充文件,而且要説明為什麼要補充,也就是説,頭一個文件和第二個文件之間有這麼一個遺漏,這個遺漏加四個字,就把這個地區給劃進去了。我現在因為沒有得到更多的資料,我不能懷疑,在第一個文件和第二個文件批准之間,是不是存在隨意更改規劃的問題,這當中的時間我也不清楚,背後有沒有不太規範的程序在裏面,如果有的話,我覺得這完全是違法的,因為規劃是每個地方的立法機構要批准的,一旦批准以後,沒有極為特殊的原因是不能隨意更改的,如果説是原來確實是因為公文呈報當中遺漏的問題,我覺得這是一個工作態度、工作程序上嚴肅性的問題,也就是説,你不應該用同一個文號去發兩份不同的東西,你自己在否定自己。
程漱蘭:之所以他會什麼中途,什麼去補辦手續,能夠補辦得了這個手續,就是有問題的。隨意性,其實隨意在補辦手續上,因為我們國家的供地的規定,是要根據時期長達15年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的供地計劃來做的。也就是説,如果你這個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供地計劃,這點地在裏面,沒説的,國家建設需要,因為確實國家建設也是需要的,我們中國長達20多年的經濟起飛,確實農用地有被,而且是比較頻繁地被建設佔用的,問題是佔用是否隨意,是否有依據,它的依據,其實問題出在能補辦理成手續,為什麼能補辦成手續?呢?就是根本沒有依據供地年度計劃,更沒有依據長達15年的土地利用規劃。
主持人:那程教授我打斷您一下,能不能補辦,能不能先徵用,邊用邊辦?
程漱蘭:肯定是不允許的。
陸建華:規劃內的隨意性現在還是很大。剛剛講的山東的情況,做了15年的規劃,前十年就把80%都用完了,因為我知道當時我們在考慮關於用地規劃的期限的時候,有各種各樣的因素,有一條就是千萬不要跟當地幹部的任期連在一起,因為在中國各個方面都能看見,有些幹部為官一任,想要造福一方,採取了很多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做法,尤其在用地方面,一圈地,也不顧這個地是不是能夠有效地利用,反正圈完了再説,工業區的牌子一挂就撮在那裏了,也不管農民是不是有補償,是不是資金能進來,所以我們15年的跨度應該説是想抹平任期因素,不讓它有更隨意性。但現在看來,更改土地用途的情況是非常普遍的。甚至我知道的一些情況,有些地方政府跟開發商聯合起來,大家一起來想辦法,怎麼樣在一個所謂的合法的範圍之內,打擦邊球,把一個公益用地變成一個商業用地,然後躲避國務院硬圖章要蓋的程序,非常多。
主持人:那麼如果要是按照正常、合理也合法的手續來辦的話,如果要動用農民的土地,應當履行一套什麼樣的程序?
程漱蘭:土地管理法規定得很清楚,就是在土地利用規劃以內的建設用地,那是可以通過正常的程序批准了以後,就可以佔,那麼在土地利用規劃以外的,在年度供地規劃以外的,僅僅是水電路這些公益性的基礎設施,是可以更改的。那麼如果在這個既不是在規劃以內,也不是公益性的佔地,一般的營利性的佔地,必須通過國務院,如果是即使是國務院批准了以後,應該怎麼處理呢?必須把它的佔地的批准的文號,佔地的理由,佔地的範圍,涉及的村莊和農戶,要公諸於眾,而且同時因為我們現在是現有的政策,就是説農用地的非農佔用,第一步是由農民的集體所有權轉變為土地的國家所有權,這個時候,農民的集體所有權的權屬的證書必須去登出,這個時候才能有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施,才能有國家把農民的集體土地徵用為國有土地以後,才談得上出讓給開發商,或者出讓給建設用地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