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是防止檢察權濫用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30日 17:36)
新華網北京10月30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張仲芳30日強調,人民檢察院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是為了探索建立一種新的外部監督機制,通過規範程序將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關鍵環節有效地置於人民群眾監督之下,力求從制度上保證檢察權特別是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正確行使,防止檢察權的濫用。
從今年9月開始,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部署,天津、四川、河北、內蒙古、遼寧、黑龍江、浙江、福建、山東、湖北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開始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獲得檢察機關確定的人民監督員按照一定程序,對檢察機關依法辦理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工作實行監督。
張仲芳説,當前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時還存在一些問題,如辦案質量不高、濫用職權、以案謀私等,這些問題存在的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缺乏工作程序上的外部監督。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目的就是要加強對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保證這項權力的正確行使。這種監督不同於一般的外部監督,它具有實質性監督內容,將重點解決職務犯罪案件在偵查、逮捕、審查起訴環節的有效外部監督問題。
針對有關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法律依據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戴玉忠指出,我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實行人民監督員監督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改革,是檢察機關貫徹落實憲法這一規定的具體體現,是在保證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改變刑事訴訟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在辦案工作中增加一條傾聽人民群眾意見、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渠道。(記者鄔煥慶)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