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腐敗是制定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出發點(圖)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30日 07:02)
新華網消息:從制度和法律上防止行政許可過程中出現腐敗現象,是行政許可法立法的一個最基本的出發點。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行政許可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9日在人民大會堂舉行記者招待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和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汪永清介紹有關這部法律的情況,並回答了記者的有關問題。
我國行政審批制度存在五大問題
汪永清説,長期以來我國行政審批制度存在5個方面的問題:一,政府管得太多,同時政府應該履行的職責又沒有履行好,就是通常講的政府越位、缺位、錯位現象突出,政企、政社不分;二,管理方式落後,重管理輕服務,重事前審批輕事後監管;三,機構臃腫,人浮於事;四,權力與責任脫鉤,有權無責的現象比較嚴重;五,權力與利益挂鉤,以權謀利的現象比較突出。
汪永清説,行政許可法的制定和實施是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個突破口,在法律制度上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了保障。
從根源上制度上杜絕錢權交易
李飛説,行政許可法是我國的第一部行政許可法,也是世界上以單行法形式頒布的第一部行政許可法。它總結和肯定了幾年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經驗和成果,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都作出了全方位的規範,有利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將政府的行政審批和行政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
李飛説,這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將減少和限制不必要的和于法無據的行政審批事項,拋棄過多直接干預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的管理模式,有利於方便當事人,方便群眾,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從根源上和制度上杜絕暗箱操作和錢權交易,清除行政審批中存在的腐敗現象。
汪永清説,行政許可中存在腐敗,主要原因在於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具體、不明確,缺乏具體標準和明確的期限,即權力沒有條件限制,權力的運作也不透明。
汪永清説,行政許可法把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作為一個重要的出發點,注重從根本上、制度上來防止和治理腐敗。比如,規定能一個部門辦理的就不用多個部門來管,降低了行政機關濫用權力、通過行政審批尋租的可能;不允許省級政府規章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設定行政審批,以從源頭上防止行政機關自設權力,防止小團體或者個人謀取自己的利益。總之,如果這部法律能切實得到實施,行政審批環節的腐敗將會大大減少。
對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具有七大作用
汪永清説,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和實施,對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具有七個方面的作用:
一,行政許可法通過建立規範的行政許可制度,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公權力與私權的關係,明確規定什麼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什麼事項不需要設定行政許可。
二,相對集中了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除法律、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在特定條件下可設定行政許可外,其他國家機關包括國務院各個部門一律不能設定行政許可。現行行政審批中近50%需要修改或取消,合理的則需要通過制定法律或法規、省級政府規章來加以確立。
三,法律規定,如果一件審批事項涉及幾個部門,應由某一個部門統一辦理。這對推進行政機構改革,減少行政機構設置,合理配置行政權力,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設專章把有關行政許可的事前和事後監督方式合併起來,有利於改進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方式。
五,通過規定一系列的便民措施,有利於行政人員牢固樹立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
六,規定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行政許可原則上不收費,確保了行政權力與責任的挂鉤,行政權力與利益的脫鉤。
七,絕大多數條款都是規範政府的行為,而且規範得非常明確非常具體。
考慮制定行政收費法規範行政機關收費
李飛説,規範政府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措施之一。儘快完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保證。目前,我國已先後制定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許可法。
李飛説,按照立法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和將要考慮制定行政強制法來規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制定行政收費法來具體規範行政機關的收費問題,根據專家建議制定行政程序法建立各種行政行為的通行的程序規則。這將為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做出巨大的貢獻。
責編:陸玨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