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消息:昨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同步實施,由市政府頒布的《上海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若干規定》開始生效。據了解,《若干規定》從上海實際出發,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的主管部門、具體徵收對象、徵收標準、徵收管轄、徵收程序、繳納方式等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有關部門負責人稱,《若干規定》對於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加強計劃生育的管理和服務,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順利開展將具有重要意義。
四種情形要繳納“撫養費”
《上海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若干規定》明確規定,本市有4種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1、未形成法定夫妻關係而生育的;2、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而生育的;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但未經批准生育的;4、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子女以上的。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基數為:本市城鎮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佈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則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佈的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全部上繳國庫。
對於不同對象在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上有所不同,主要考慮三方面因素:一是社會撫養費計徵的基數;二是當事人的實際收入;三是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具體情節。本市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主體為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但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可以委託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屬農場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
社會撫養費原則上應一次性繳納,確有實際困難的可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外來“超生”人口也要繳費
對本市外來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徵收有3條規定:1、雙方均為非本市戶籍的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在本市的,由現居住地的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按照本市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2、雙方均為非本市戶籍的當事人,生育行為未發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現居住地首先發現的,由現居住地的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按照本市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3、當事人一方為本市戶籍、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由本市戶籍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這些規定體現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的管理原則。
並非只要繳費就能多生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人特別強調指出,認為只要繳納社會撫養費就可以多生孩子的想法是錯誤的。對公民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行為給予必要的經濟限制,是推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一項重要措施。徵收社會撫養費是一种經濟制約手段,主要目的是為了減少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現象發生,以更好地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
違法生育的公民繳納社會撫養費,絕不意味著超生的合法化。對於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徵收社會撫養費外,《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還規定,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而根據本市的有關規定,單位、小區(村)出現無計劃生育的,不能評為文明單位、文明小區、文明村;行業、城區、社區、鎮的計劃生育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不能評為文明行業、文明城區、文明社區、文明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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