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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調整兩岸婚姻制度 大陸配偶在臺團聚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31日 09:50)

  中新網消息:臺當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在10月29日公佈,其中有關“兩岸婚姻制度”將有所調整。據了解,新規定有望在明年3、4月實施。

  據台灣東森新聞引述“陸委會”的話説,此新規定最大的差別,就是免除“探親”期的兩岸往返之苦,直接在臺“團聚”。

  據了解,臺當局對兩岸婚姻新的規定中,取消了過去大陸配偶須往返兩岸的“探親”期,而是依結婚時期的長短與不同狀況,區分為“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等4個不同階段,主要內容如下:

  一、“團聚”:結婚後即可申請來臺“團聚”。但在這個階段不能在台灣工作,如果非法打工,將會被強制離臺,同時管制再次入島的時間。

  二、“依親居留”:即結婚赴臺“團聚”滿2年或未滿2年但已生産子女,可以申請“依親居留”。臺當局將考慮兩岸婚姻數量、“移民政策”、人口成長率、社會福利成本等各項因素,對“依親居留”採總量管制,訂定數額。大陸配偶在此階段,如未申請工作許可,非法在臺打工,將被強制離臺及管制再次入島的時間。

  三、“長期居留”:這是新制調整增設的階段,即獲“依親居留”後,“居留”滿4年,每年住滿183日及符合積極條件,可申請在臺“長期居留”。原則上沒有“居留”期間的限制,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得在臺工作。

  四、“定居”: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2年,每年住滿183日外,經查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有相當財産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符合“台灣利益”等積極條件後,可申請在臺“定居”。

  據了解,臺當局稱為避免“假結婚”排擠“真結婚”的權益,在這次“兩岸條例”修正時另增訂面談及按留指紋等相關規定。

責編:慕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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