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築反腐防線 反腐功能有七特點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25日 13:23)
中新網2月25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將於2004年7月1日起實施。最新一期《瞭望》週刊載文説,在規範行政許可權力,促進政府依法行政、廉潔從政、高效施政等方面,行政許可法無論從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是一部實實在在的反腐倡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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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説,解讀行政許可法的具體內容,可以發現此法的反腐功能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從權源上規範行政許可權。無論是取消國務院部門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還是不允許地方政府規章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設定行政審批,規範行政許可權權源的目的只有一個,即防止各部門自我授權,為本部門或本系統設定和擴大權力,從而謀取小團體或者個人的利益。
第二,從審批條件上規範行政許可權。由於行政許可是對公民和法人的賦權行為,獲得了許可就獲得了國家控制的一些“稀有資源”。既然一方是授權,另一方是受權,從條件上設定行政許可的條件“只能”依法律、行政法規而定,這就非常嚴格地規範了這種權力授受關係的基本條件,有效防止了黑色交易的發生。
第三,從收費上規範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法從“不準亂收費”和“亂收費之後要給予什麼處罰”兩方面做出明確而又嚴格的法律規定。這些規定,規範了收費行為,切斷了審批或許可與經濟利益之間藕斷絲連的聯絡,向廉潔行政邁出了重要一步。
第四,從內容上規範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法規定六類事項可以設定許可。今後政府不該管的事情,將交給市場、企業和社會仲介組織。這些法律精神極大的豐富了市民社會的內涵,既大大促進了政府職能的轉變,又將促進政府管理方式的創新,還可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有效防止公權力的腐敗。
第五,從反對“地方保護主義”上規範行政許可權。“地方保護主義”是孳生集團腐敗的毒瘤。雖然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許可權,但是行政許可法同樣規定,“因行政管理實際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為防止這種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變成保護地方的“傘”,行政許可法又規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為反對借許可搞“地方保護主義”,達到謀取小團體或個人利益的目的,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産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這就是該法從反對地方保護主義的角度來規範行政許可權。
第六,也是很有現實意義的一點,就是從程序上規範行政許可權。主要表現在:一、告知原則;二、時效原則;三、簡便原則;四、聽證原則;五、公開原則;六、及時救濟原則。
文章説,目前國際上還沒有國家把行政許可的程序集中寫在一部法律中,而我國新頒布的行政許可法在設定行政許可時,明確規定了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條件、程序等程序性內容。這是世界上以單行法形式頒布的第一部行政許可法。
第七,對被許可人來説,從加強監督上規範其從事許可事項的行為。有“受賄”就有“行賄”,這也是常識。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是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如果被許可人對許可人有了違法違規的行為,比如,行賄、送禮或請吃,這部法律的這一規定就能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文/康貴民作者單位:監察部)
責編:陳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