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掃黑辦負責人就檢察機關發佈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來源:央視網 | 2025年12月24日 1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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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網消息: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王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案等檢察機關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典型案例。最高檢掃黑辦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最高檢編發本批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典型案例,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最高檢編發本批典型案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黨中央高度重視常態化掃黑除惡工作,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都對常態化掃黑除惡鬥爭作了專門部署。剛結束不久的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十五五”期間要繼續推動掃黑除惡常態化,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注重發揮典型案例的辦案指導作用和警示教育、法治宣傳作用,是最高檢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加強業務指導的重要工作機制。2025年以來,我們廣泛徵集了常態化以來辦理的掃黑除惡案件,從中選取了在辦案方法、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有典型性、指導性的案件,提煉法律要旨和經驗做法,用以指導類案辦理和日常工作。

  問:本批典型案例如何體現檢察機關常態化掃黑除惡鬥爭中堅持“不漏不湊”的?

  答:應勇檢察長多次指出,要縱深推進常態化掃黑除惡鬥爭,切實做到“是黑惡一個不漏、不是黑惡一個不湊”。常態化以來,各級檢察機關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堅持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嚴格依法辦案,加強審查把關,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準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保準確定性;妥當處理。一方面在涉黑涉惡定性上,嚴格依法、實事求是,“是什麼就是什麼”,既不人為拔高,也不隨意降格。本次選編的案例中,王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公安機關以惡勢力犯罪集團移送,檢察機關審查後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閃某招等人惡勢力犯罪團夥案中,公安機關以惡勢力犯罪集團移送,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該團夥沒有明確的首要分子,犯罪活動多為依託家族血緣紐帶,臨時起意、各自糾集、隨意指揮、結構松散,尚未達到構成犯罪集團的程度,不宜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另一方面,在組織成員的層級、範圍認定上,也要堅持不漏、不湊,準確區分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與一般參加者。本批案例中多起案例涉及組織成員的層級和範圍認定問題。如閃某招等人惡勢力犯罪團夥案,犯罪嫌疑人閃某銀、閃某山等4人係閃某招宗親,被閃某招臨時糾集、利用,參與少量違法犯罪活動,無持續參與該團夥違法犯罪的意願,對團夥無人身或經濟依附性,不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夥成員。

  問:未成年人參與實施有組織犯罪在一些地方較為突出,檢察機關在這類案件辦理方面如何把握政策尺度?

  答:常態化以來,利用、操縱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直接參與實施黑惡犯罪現象在一些地方較為突出,是新增黑惡勢力的重要源頭。對於操縱、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犯罪的,檢察機關堅決依法從嚴從重懲處。對於未成年人參與實施的有組織犯罪,是否認定為涉黑涉惡犯罪,是否將未成年人認定為組織成員,總體上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堅持“預防就是保護,懲治也是挽救”,嚴格依法、實事求是認定。要結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特點、文化程度、成長經歷、就學就業情況以及結夥犯罪的目的和動機、行為性質、犯罪手段和方式、危害後果、組織成熟程度、經濟來源和用途、去向等情況綜合認定,既不能不考慮未成年人的特點和教育挽救的需要,不當拔高定性和擴大追訴,也不能不考慮具體行為的嚴重性和具體人員的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一味從寬、片面從寬,一律不予認定。

  本批案例中的姚某等惡勢力犯罪團夥案,係成年人作為主犯糾集多名未成年人實施的有組織犯罪。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對於成年人糾集長期脫離學校教育和家庭監管的未成年人,形成人數較多的犯罪團夥,多次實施以暴力、威脅為主要手段的違法犯罪活動,意圖謀求強勢地位,形成非法影響,“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明顯,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應當依法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對其中身心發展較為成熟,主觀上明知所參與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的性質,有加入犯罪組織的意願,客觀上積極參與嚴重違法犯罪活動、作用明顯的未成年人,可以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夥成員。

  問:常態化掃黑除惡鬥爭後,檢察機關對涉黑涉惡犯罪把握什麼樣的刑事政策?

  答:長期以來,寬嚴相濟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涉黑涉惡犯罪作為一種具體的犯罪類型,也受這一刑事政策的指導和約束。當然,在具體適用上,又有自身特點並有所側重。一是涉黑涉惡犯罪屬於嚴重刑事犯罪,要堅持依法從嚴懲治。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及其“保護傘”,要依法從嚴懲處。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的組織者、領導者,堅決依法從重處罰,該建議判處死刑的堅決建議判處死刑。二是對不同的參加者要根據具體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區別對待。尤其是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一般參加者,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三是要依法發揮法律規定的政策感召作用,鼓勵涉黑涉惡犯罪分子“棄暗投明”“回頭是岸”。黑惡犯罪組織的參加者,積極主動脫離組織,回歸正常守法生活的,依法從寬處理。對為查明犯罪組織的組織結構及其組織者、領導者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對查明犯罪組織實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或者提供其他關鍵證據、重要證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法從寬處理。本批案例中的陶某彬涉黑案等,在這些方面提供了有益的指導。

  問:常態化掃黑除惡鬥爭中檢察機關在“破網打傘”方面能發揮什麼樣的作用?

  答:黑惡勢力的坐大做強,往往離不開公職人員“保護傘”的枉法保護。檢察機關在常態化掃黑除惡鬥爭中,積極配合紀委監委、協同公安機關做好黑惡勢力“保護傘”案件的辦理工作,統籌推進掃黑除惡與破網打傘。尤其是注重發揮對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偵查職能,加大司法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相關瀆職犯罪的查處力度,助推黑惡案件查實查透。不少地方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優勢,加強捕訴部門與檢察偵查部門協作配合,形成了“前案評(審)查、同步偵查、監督糾正”一體化的辦案模式,取得明顯成效。本批案例中的陶某彬涉黑案中,檢察機關密切與紀委監委協作配合,依法查處了一批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形成了有益的經驗做法,值得各地檢察機關參考借鑒。

編輯:宿黨輝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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