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 題:秸稈焚燒、野生動物傷人……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三審稿看點聚焦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12月22日,各編分拆審議後再“合體”的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三次審議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作為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三審稿在回應各界關切方面作出哪些修改?“新華視點”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
看點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要進一步加強監管
強化對監測機構的監管,防止數據造假等行為,對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發揮着重要作用。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強化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管,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人員、技術能力和管理能力,並依法報有關部門備案。
在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侯佳儒看來,實踐中,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暴露出數據真實性、機構合規性以及獨立公正性等方面的問題。
“相關規定從源頭和過程兩端入手,系統性提升監測數據質量。”侯佳儒説,通過備案管理,使主管部門掌握機構名錄,便於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等對機構進行日常檢查及信用監管。草案三審稿還通過構建清晰的責任鏈條,明確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專家認為,強化監管直指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核心風險點,有助於構建更加可靠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
看點二:秸稈、落葉等焚燒要科學組織管理
秸稈、落葉等是隨意焚燒還是完全禁燒?草案三審稿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精準加強秸稈、落葉等焚燒的組織、指導和管理。
華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超表示,草案三審稿對這一問題進一步完善了相關規定,是環境治理更加科學化、精細化的體現,同時還體現了大氣污染防治從維護環境空氣質量的單一目標轉向追求統籌環境保護與農民生計、農業生産的多目標協同,更好平衡環保與民生。
草案三審稿明確,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和規定的時段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産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專家表示,明確禁燒的地區、時段等,有助於精準防控煙塵對公眾健康、交通安全的影響。同時,各地可依據氣候條件、種植結構等科學劃定禁燒範圍與時段,提升政策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看點三: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要報“出”“入”雙方
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傾倒多發頻發,是環境治理領域的“頑疾”。草案三審稿提出,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通過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信息平臺等提前將有關信息報固體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劉超介紹,“頑疾”難治的主要原因包括傾倒者在經濟利益驅動下成本外部化、省區交界與偏遠地區執法難度大、行政執法的屬地管轄與分散性導致監管體系存在漏洞等。
他表示,相關規定直指問題癥結,填補監管漏洞,有助於強化區域聯防聯控、擠壓非法傾倒轉移空間。
侯佳儒解釋,通過國家統一的信息平臺提前報告,可實現固體廢物跨省轉移全過程可追溯;通過明確移出地與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共同監管職責,推動形成監管合力;通過全流程信息透明化使非法行為更易被發現查處,提升違法成本,有效震懾違法行為。
專家表示,相關規定是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固體廢物全過程精細化管理的關鍵一環,意味着今後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要報移出地、接受地雙方知悉,有助於扭轉“以鄰為壑”亂象,推動形成跨區域協同治理的格局。
看點四:着力破解人與野生動物衝突難題
近年來,食草野生動物與家畜爭草場、大型野生動物傷人等問題多發。
根據草案三審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定草原載畜量時,應當考慮野生動物生存繁衍合理需求;在野生動物致害嚴重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積極開展野生動物致害綜合防控。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三審稿明確,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採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曹煒表示,隨着生態環境好轉,野生動物種群恢復,人與野生動物發生衝突的可能性提高。此前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有所涉及。
在他看來,法典草案三審稿的相關規定意味着,各地要堅持生態系統觀念,一開始核算草場載畜量時,就避免過度放牧等行為,給野生動物留足生存空間。在致害比較嚴重的區域,此前群眾大多只依靠事後政府補償,如今更強調政府部門主動作為,科學預防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時,這也再次告訴公眾,在緊急情況下的自衛反擊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有助於身處險境的人們保護自己權益,體現了“生命權優先”的原則。
曹煒説,從之前相關法律的價值導向偏重保護,到此次草案三審稿相關規定更強調推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既重視野生動物保護,也關注人的生産生活利益保護,既富有前瞻性,也有很強的現實指導性。
看點五:綠色低碳發展編進一步完善
單獨設立綠色低碳發展編,是法典的一大亮點。草案三審稿聚焦綠色低碳循環經濟體系建設,強化資源回收利用有關制度措施。
“聚焦發展循環經濟,草案三審稿增加‘堅持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要求,並強化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度,對資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行為形成持續約束,使綠色低碳要求得以系統嵌入産品設計、生産組織與資源回收環節,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由理念倡導轉化為重點領域中可遵循可落實的行為規範。”湖北經濟學院副院長張忠民説。
在能源方面,草案三審稿明確,國家堅持集中式與分佈式並舉,加快風電和光伏發電基地建設,支持分佈式風電和光伏發電就近開發利用。
張忠民表示,相關規定着眼於我國可再生能源持續發展和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需求,依託既有能力條件,理順能源開發、消納與配置之間的關係,為相關主體確立相對穩定的行為預期,凸顯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的價值取向。
根據相關建議,草案三審稿完善應對氣候變化有關制度和要求,增加“建設氣候適應型社會”的規定。
“這是面對氣候風險進行的系統且動態的適應性安排,是草案三審稿的一大亮點和重要前瞻性佈局。”張忠民説,氣候變化已帶來切實影響,建設氣候適應型社會,提升氣候韌性,有助於未雨綢繆,降低氣候變化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負面影響。
正在閱讀:秸稈焚燒、野生動物傷人……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三審稿看點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