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就“女子家門口遇害案”被告行為定性、精神病學鑒定等問題進行説明

來源:央視網 | 2025年12月20日 14: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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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網消息:據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2月2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被告人梁某瀅故意殺人案的説明。

  一、關於被告人梁某瀅行為定性的問題

  被告人梁某瀅多次對同小區其他住戶進行敲門滋擾,本案中又無故在王某雅家外敲門、吐痰,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寧權。王某雅在母親提醒並電話通知保安到場的情況下開門質問,梁某對此不滿,與王某雅發生爭吵,進而在進門處抓扯打鬥。衝突中梁某瀅持刀捅刺,造成王某雅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梁某瀅及其辯護人提出其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即便王某雅在此期間拿起擺件擊打對方,也係為避免受到對方傷害的自保行為,在當時情境下並無不當。梁某瀅持刀捅刺王某雅的行為不屬於針對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行為,不應認定為正當防衛,對該意見不予採納。

  二、關於被告人梁某瀅不構成自首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案發後小區保安即撥打110電話報警,另一保安在梁某瀅離開現場回家途中全程跟隨直至民警到達,梁某瀅客觀上無法逃脫,且其歸案後否認犯罪,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自首。對辯護人所提梁某瀅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三、關於被告人梁某瀅作案時係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問題

  被告人梁某瀅所住小區多名住戶的證言和微信群聊天記錄、梁某瀅2024年1月至案發時的電話和微信記錄、2024年2月梁某瀅父親撥打120電話錄音均證實,梁某瀅作案前存在精神異常。2023年8月因梁某瀅敲門滋擾其他住戶,雙方報警後,民警的出警記錄證實,梁某瀅的行為異於常人,可能存在精神問題,民警要求其父母嚴格管理。王某雅母親案發當天與王某雅的微信聊天記錄及案發後的證言反映,其也認為梁某瀅精神異常,提醒王某雅不要開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委託鑒定機構對梁某瀅進行了法醫精神病學鑒定。本案鑒定機構經法定機關審核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鑒定人員均取得法醫精神病執業資質,鑒定檢材來源於公安機關依法蒐集的證據材料,並經精神檢查、醫學輔助檢查等合法程序及方法形成鑒定意見。庭審時,法院通知了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對鑒定意見當庭作出説明並接受詢問。該鑒定意見能夠證明梁某瀅在案發期間因患精神疾病,喪失部分辨認和控制能力,係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應當予以採信。公訴機關與辯護人所提梁某瀅係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依法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

  四、關於被告人梁某瀅量刑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其執行方式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本案中梁某瀅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嚴懲。案發時梁某瀅處於精神疾病不全緩解期,對其行為缺乏適當的估計和預見,係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根據《刑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故法院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體現了對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惡性犯罪的依法嚴懲。

編輯:宿黨輝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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