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商務部12月16日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4年6月17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24年第23號公告,決定對原産於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産品(以下稱被調查産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産品是否對國內産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25年9月5日,調查機關發佈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産於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産品存在傾銷,國內相關豬肉及豬副産品産業受到實質損害,並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步裁定後,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1)。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原産於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産品存在傾銷,國內産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對原産於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産品徵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産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産於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産品。
被調查産品名稱:相關豬肉及豬副産品。
英文名稱:Certainporkandpigby-products。
産品描述:被調查産品為生豬屠宰加工後的産品,包括鮮、冷、凍豬肉;鮮、冷、凍豬的食用雜碎;鮮、冷、凍、幹、熏、鹽腌或鹽漬的,未煉製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帶瘦肉的肥豬肉、豬脂肪;鮮、冷、凍、幹、熏、鹽腌或鹽漬的,整個或切塊的豬的腸、膀胱及胃。
主要用途:適合供人食用。
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02031110、02031190、02031200、02031900、02032110、02032190、02032200、02032900、02063000、02064100、02064900、02091000、05040011、05040014、05040029、05040090。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稅則號項下非豬産品不在本次調查範圍之內。
對各歐盟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5年12月1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於歐盟的相關豬肉及豬副産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徵收
對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産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徵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徵部分則不再徵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産於歐盟的相關豬肉及豬副産品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五、徵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産於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産品徵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複審
對於歐盟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産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複審。
七、期間複審
在徵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複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7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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