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件執行難問題如何破局 專家:拒執罪認定時間或可再提前

來源:法治日報 | 2025年11月08日 07:34:05
法治日報 | 2025年11月08日 07:34:05
原標題:侵權案件執行難問題如何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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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張守坤

  長期以來,侵權案件執行難不僅成為困擾人民法院的突出問題,也成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各界極為關注的熱點問題。

  10月31日,2025麗澤法務論壇在北京市舉辦。在11月1日的主題分享:破局執行難——執行實務與疑難問題探析上,多名與會專家呼籲,進一步明確交通肇事類等侵犯生命權案件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下簡稱拒執罪),從案發後義務人明知自己有義務卻轉移隱瞞財産之時作為定罪量刑的起始日,發揮拒執罪的依法懲治作用,保護受害人家屬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的公平。

  上海申浩(北京)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刑事律師夏傑向《法治日報》記者介紹,傳統司法實踐中,拒執罪的追責多以“裁判生效”為時間起點,導致“案發後至裁判生效前”的“訴訟空窗期”成為逃執行為的高發區。債務人往往利用這一階段通過“假離婚”、虛假轉讓、無償處分等方式轉移財産,待裁判生效後以“無財産可供執行”為由規避責任,而債權人因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除斥期間”的限制,難以通過民事手段追回財産,刑事追責亦因缺乏明確依據而陷入困境。

  這一困境目前已有所改善。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後、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産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後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執罪追究刑事責任,即明確判決、裁定生效前隱藏、轉移財産的,可以構成拒執罪。

  在與會專家看來,這一時間或許還可以提前,尤其是交通肇事類等侵犯生命權案件的拒執罪,可以提前至從案發後義務人明知自己有義務卻轉移隱瞞財産之時作為定罪量刑的起始日。

  夏傑説,“案發”意味着權利侵害事實已發生(如交通肇事致人損害、合同違約引發追償),此時債權人的財産權益已處於待救濟狀態,債務人對自身可能承擔的給付義務應當具備基本預判。若將時間錨點滯後於“案發後明知責任”節點,可能導致債務人利用“訴訟未啟動、裁判未生效”的間隙轉移財産,使債權人即便勝訴也面臨“執行不能”的困境。

  他進一步解釋説,在交通肇事等侵權類案件中,這種推定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義務來源的統一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肇事救助義務、民法典規定的侵權賠償義務,均要求行為人在案發後對自身責任産生預判,這種民事、行政法上的義務可以直接作為刑法上“明知責任”的推定基礎。

  實踐推定的一致性:司法實踐中,若肇事司機存在酒駕、逃逸等全責情形、受害人出現死亡或重傷後果,或行為人具有銀行、法律等專業背景,均可推定其“明知需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推定標準與拒執罪中“惡意轉移財産”的主觀認定完全銜接——例如,債務人在案發後收到催款函、對方明確表示起訴,或轉移財産時存在“無償轉讓給關聯方、低於市場價70%處分資産”等反常行為,即可推定其“明知責任而逃執”,實現了民事侵權判斷與刑事犯罪認定的邏輯統一。

  “這些觀點亦有先前的判決支撐。”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執行法律事務部創始人武景生律師介紹,最高法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劉某海拒不執行判決案中,被告人劉某海與妻子譚某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法院訴訟程序啟動前協議離婚,將全部共同財産歸譚某某所有,而劉某海承擔全部債務。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拒執罪。這個案例認定,肇事司機拒執罪的時間是從交通事故發生後明知有責任卻轉移財産,而不是判決生效後起算。在部分案例中,法院將時間起點進一步前移至“民事起訴前”(如曾某明拒不執行判決案中,被告人在訴訟前轉移扶持資金被定罪)。

  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行為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曹鳳國告訴記者,人身傷害類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不同的地方,是對人身權的侵害應該和財産糾紛的規則區分對待。對人身損害的侵權行為人是否構成拒執罪的認定,應該考慮損害發生之時及之後,他對被損害人的救助是否存在消極懈怠和此後的轉移財産行為,如果其明知不予救助和不及時進行賠償,將導致損害結果持續發生甚至出現人身傷亡結果,主觀惡性較大,行為影響惡劣,符合拒執罪的主客觀要件。

  在曹鳳國看來,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司機案發後如果“明知有救助責任和賠償義務”卻開始轉移財産,其轉移財産的行為雖發生在“判決生效前”,但直接導致“判決生效後無財産可供執行”,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侵害了司法權威與受害者家屬的合法權益。交通肇事類案件的特殊性(涉及生命權)要求對“案發後惡意轉移財産”的行為依法嚴懲,以遏制不良風氣。根據最高法相關的指導性判例,將“案發後明知有責任時的轉移財産行為”納入拒執罪量刑範圍,是對“案發後不救助、轉移財産”拒執行為的依法懲治,有助於保障平安出行的環境,推動司法的公平正義。

  受訪專家一致認為,將交通肇事罪等侵犯生命權案件的拒執罪財産轉移責任認定的時間錨點確立為“案發後明知責任”,是權利保障需求、刑法規範邏輯、實踐漏洞填補與法秩序統一原理共同作用的必然結果。《解釋》與指導案例的出臺,更從規範層面為這一標準提供了明確支撐,既避免了“機械執法”導致的追責滯後,又防止了“擴大打擊”侵犯合法財産處分權,實現了懲治逃執行為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

編輯:黃佐春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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