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導致的皮損、骨折等外傷性損害顯而易見,通常不會引發爭議,但一些較為隱蔽甚至事故當下未能直接顯現出來的損害,往往需要通過第三方鑒定來判定因果關係。當鑒定亦無法給出確切結論時,賠償責任怎麼認定?近日,太倉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沈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胡某駕駛的機動車相撞後,沈某頭部受傷並昏迷,經診斷事故造成沈某腦震蕩,住院治療期間沈某又被診斷為神經性耳聾,聽力嚴重受損。沈某為此訴至法院,向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方索賠。審理中,機動車的保險公司申請對沈某的聽力障礙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進行鑒定,並依法確認傷殘等級;沈某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聽力障礙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僅申請對其聽力受損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法院先後委託了三家機構對因果關係進行鑒定,均被退鑒。同時,在不考慮因果關係的情況下,沈某的聽力狀態經鑒定構成五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不同於骨折等有明顯外傷性表現的損傷,神經性耳聾本身發病機理較為複雜,耳部沒有明顯外傷性表現的情況下也可能發生。鑒定機構雖然退鑒,但理由是“無法分析因果關係”“聽力下降原因不明”,並未明確判定交通事故與聽力損傷和相應殘疾後果無關,故不能以退鑒直接認定交通事故與聽力損傷無關。
綜合沈某交通事故的受傷部位、聽力下降的發生時間、此前無聽力問題的就診記錄和走訪調查情況等因素來看,其聽力受損與交通事故存在時間上、關繫上的緊密度,應當認定達到了交通事故與聽力受損這一責任成立上的因果關係之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
現機動車的保險公司未能舉證沈某有何其他外傷、體質或疾病因素對傷殘級別的具體影響,應承擔參與度舉證不能的責任,就沈某目前的傷殘後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沈某各項損失合計89萬餘元,保險公司上訴後,蘇州中院二審予以維持原判。
本案原告所受損害係較為特殊的神經性耳聾損傷,成因複雜且往往沒有明顯外傷性表現。鑒定機構退鑒的情況下,法院通過大量的走訪調查,最終確定由侵權方就沈某的傷殘後果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為當事人的維權之路找到了破局之“法”。
通訊員 陳瑩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畢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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