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姚抒廷):近日,江蘇南京某小區業主龍先生領取了業委會發放的200元公共收益紅包福利,隨後小區業委會卻收到當地稅務部門的通知,稱因發放紅包為偶然所得,每戶業主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不少網友産生質疑,難道領個紅包也要交個稅?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翟繼光認為,紅包只是一種支付方式,其本身並不能被定義為偶然所得,也可能是勞務報酬、饋贈等等,所以問題的根源在於了解清楚這筆收入的定性。
明稅律師事務所武禮斌律師表示,公共收益一般是指小區裏公共區域的收益,從應用場景來講並不適合歸於偶然所得,而且業委會收取的收益如何定性也存在爭議,由於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是不應該按照偶然所得來徵收個人所得稅的。
《新聞+》記者:什麼是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明稅律師事務所 武禮斌: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是個人所得稅九種中的最後一種,偶然所得的稅率是20%。偶然所得是沒有起徵點和免徵額的稅目,也就是説無論是多少錢都要徵稅。
什麼是偶然所得,確實容易在實踐中産生一些爭議,因此國家的個稅法實施條例裏面其實也有規定,對於所得的性質,如果大家存在爭議,或是不明確的話,是由國務院的稅務主管部門再另行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偶然所得應由發放單位代扣代繳,比如公司打算給員工發200元的紅包,那麼應該由公司要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那就是扣40塊錢的個人所得稅,員工到手160元。所以,凡是公司發放的偶然所得,公司都有義務代扣代繳個稅。
《新聞+》記者:公共收益應該算作偶然所得嗎?
明稅律師事務所 武禮斌:公共收益一般是指小區裏公共區域的收益,例如電梯廣告、戶外廣告,小區公共區域的停車位收益等。那麼從應用場景上來講,並不完全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在2015年發佈的《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中對偶然所得的前提條件。
小區公益收益首先要看是由誰收取的,如果是由物業公司收取的那一部分屬於應稅收益,都是應該交稅的。而全體業主通過業委會收取的收益性質目前存在爭議,沒有明確的規定,從稅收法定的角度來講,是不應該按照偶然所得來徵收個人所得稅的。
《新聞+》記者:收紅包也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翟繼光:發紅包,它只是一種支付的方式。紅包本身不能直接等同於偶然所得,還要具體看為什麼發紅包。紅包類型大體可以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自然人之間的現金贈與,是不需要徵稅的。比如金錢饋贈或者禮尚往來,這也是文件中明確規定的。
第二種就是企業給個人的,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比如企業在逢年過節時給員工發放的紅包或現金福利等,都應當計入收入當中,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或者作為工資來徵稅,或者作為偶然所得來徵稅。企業給員工以外的其他人發的現金類紅包都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由發放單位代付代繳。
第三種是一些非現金的紅包,比如平臺發放的代金券、購物券等,也不需要繳稅。因為此類紅包在使用的時候有條件限制,且不能直接取現。因為這類紅包本質上是企業在銷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時候,給消費者的折扣或優惠,它不屬於現金紅包。
《新聞+》記者:如果個人收到偶然所得,第二年個人需要做匯算清繳嗎?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翟繼光:按照法律規定,偶然所得應該由支付方企業承擔代扣代繳的責任,作為個人來講,無需第二年匯算清繳。但個人要清楚的是,偶然所得也是需要納稅的,我們有義務將20%的部分交給國家,配合企業完成納稅義務,如果不配合的話,後期稅務機關有可能聯絡個人要求其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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