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回購業務

來源:經濟參考報 | 2025年12月22日 10:39
經濟參考報 | 2025年12月22日 10:39
原標題:滬深交易所: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回購業務
正在加載

  為進一步深化交易所債券市場對外開放,提升市場國際化水平,上交所、深交所近日分別聯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國結算”)發佈通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交易所債券回購業務,相關要求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滬深交易所表示,將與中國結算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及其委託機構的交易、登記、結算等行為開展常態化監測,對違規行為依據業務規則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確保市場規範有序運行。

  依據此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債券市場開展債券回購業務的公告》及滬深交易所業務規則制定,明確了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參與的債券回購業務範圍,包括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以及在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業務中作為逆回購方融出資金。同時明確,滬深交易所和中國結算可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動態調整業務範圍。

  業務規範方面,通知要求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相關業務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針對不同參與渠道,通知有差異化規定。其中,直接參與業務的,需按照《境外機構投資者債券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等辦理賬戶、交易、登記、結算等事項;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渠道參與的,則需遵循對應渠道的證券交易及登記結算實施細則。

  通知明確,境外機構投資者需委託具有滬深交易所會員資格的境內證券公司作為交易參與人。在參與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前,與其委託的證券公司簽署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委託協議;在參與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前,應當簽署相應的回購交易主協議等文件。在參與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前,還應當進行投資者適當性備案。

  風險管理方面,通知對交易參與人和結算參與人提出明確要求。交易參與人需勤勉盡責,加強對境外機構投資者交易行為的管理,發現違規風險及時採取措施並向滬深交易所報告;結算參與人需嚴守中國結算業務規則,強化結算風險管理,針對風險隱患及時處置並向中國結算報告。另外,交易所和中國結算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及其委託的交易參與人、結算參與人參與交易所債券回購業務的交易、登記、結算等相關行為進行監測,並依據相關業務規則對違規行為採取自律管理措施。(記者 韋夏怡)

編輯:戴萌萌 責任編輯:劉亮
點擊收起全文
掃一掃 分享到微信
|
返回頂部
最新推薦
正在閱讀:滬深交易所: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回購業務
掃一掃 分享到微信
手機看
掃一掃 手機繼續看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