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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話題:惹禍的足球(2008年1月6日)

CCTV.com  2008年01月08日 16:00  來源:cctv.com  
[內容速覽]  小明在參加學校組織的一場球賽中被同學踢出的足球傷到了眼睛,圍繞著傷眼事件,小明、學校及踢球的同學會有著怎樣的故事呢。

  主持人:在學校唸書的同學尤其是男孩子不參加體育鍛鍊的可能很少,大部分男生可能都生性好動參加一些課外體育活動,打打球什麼的,但是在體育活動的過程當中難免磕磕碰碰,如果説發生了嚴重的意外這個事兒怎麼算呢?我們來看記者給我們發回的這樣一個案件。

  上大學一年級的王小明(化名)有一雙明亮的大眼睛,他不喜歡運動總是獨來獨往,有時還背著同學給眼睛上藥水,看見別人運動,反躲得遠遠的。是什麼讓小明改變的呢?他的眼睛又是怎麼回事呢?這還要從小明上中學時參加的一場學校組織的足球賽説起。

  足球賽中對方後衛直接開大腳一下把球開到小明眼上,由於距離特別近,小明沒能閃開,

  只感覺一個黑影啪一下擊中眼部。當時是一瞬間,小明下意識地捂著眼蹲在草坪上,首先就是頭昏然後感覺眼出血。雖然頭暈眼花但是小明蹲了一會兒之後就又站起來參加比賽了。參加完足球賽小明感覺被球踢中的左眼很疼而且看不清東西了。

  家人帶著小明先後到河南省鄭州市人民醫院眼科和北京同仁醫院檢查,結論是外傷性視網膜黃斑震蕩,眼底外傷性視網膜脫離,視力只有0.01。雖然外表看不出來但小明的左眼只有一點光感而且什麼都看不清楚。經鑒定,小明屬於重傷,傷殘等級為7級,之後他的眼睛就一直沒有恢復,這讓小明十分痛苦而他説讓他更為痛苦和困惑的則是學校的態度。學校在這個期間從未看望小明並且至今也沒對這個事兒有任何説法。

  校方説球賽雖然是學校組織的,但是出了這樣的事純屬是意外不應該由校方來承擔責任。小明作為高中生,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他應該知道踢足球將給自己帶來的風險,而且這個足球並不是説他上高中的時候才接觸到的。

  小明的媽媽想不通,孩子在學校參加學校組織的球賽受傷,校方怎麼會説沒有責任呢?

  而且孩子受傷之後學校沒有通知家長,也沒有帶孩子及時地去醫院檢查,才造成了今天的結果。

  原來,小明當天受傷之後仍然繼續參加了比賽,比賽完之後他和同班一個同學去校醫務室,但是學校的校醫務室沒開門。小明説進行足球賽的時候,學校並沒有安排校醫在場,結束之後醫療室也沒有人,他就和同學到校外的一家小診所開了點藥,之後就回學校上晚自習了,這期間並沒有老師詢問他而他也以為可能沒什麼大事也就沒再告訴老師和家長。

  誰知後來小明的眼睛越來越疼,這才告訴了媽媽去醫院進行檢查。正是由於耽誤了這麼長時間所以學校認為小明眼睛很難説就是那場球賽中受傷的。

  醫院鑒定的就是外部的鈍挫傷就是像足球這類比較鈍的(物體)不是那種比較銳利的物體打的。小明媽媽還拿出了一些同學給他寫的證明,證明當時看到小明確實被球擊中了。證明有十多份:我叫程明,男,我看到048班的尚曾同學大腳解圍把足球踢到我班小明的眼上,

  小明就立刻蹲下用手捂著眼睛,這就是我親眼所見;證人杜旭,男,一位男生踢中我班同學的左眼。

  小明的媽媽認為學校組織足球賽沒有給孩子必要的安全知識,當時也沒有校醫在場,所以孩子在比賽中受傷主要就是學校疏于管理。

  這期間,小明在鄭州市人民醫院住了20多天的醫院,又先後幾次到北京同仁醫院檢查。

  期間花了兩萬多塊錢,這還不包括後期要吃大量的藥來保持眼神經不萎縮,因為整個眼底已經壞了,然後有的地方已經不行了做了激光,小明的生活上都有或多或少的影響。醫生説小明沒有受傷的右眼也不能勞累,建議小明整天要臉朝下趴著讓視網膜復位,回到家的小明休學在家天天趴在床上。

  小明的家庭條件本來就不太好,爸爸常年臥病在床,小明的眼傷也使得本來就不寬裕的家裏更加捉襟見肘。在小明養傷期間,家長和校方多次進行協商但是仍然沒有結果。學校稱自己無責,而且態度非常堅決,小明的父母要通過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這個問題。隨後小明的媽媽就把許昌市高中起訴到了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小明的家人要求學校和當時踢傷小明的同學共同賠償3.2萬元,魏都區法院很快作出了判決,法院認為直接把小明踢傷的學生應該負主要責任,賠償原告2萬多元,學校負次要責任,賠償1萬多元,而小明由於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也要負次要責任。

  隨後,小明的媽媽提出了上訴,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事實不清,發回重審。許昌市魏都區法院在2004年再次作出判決,認為小明在踢球過程中受傷誰都沒有過錯,按照公平原則判決三方各承擔1萬多元。

  主持人:那麼我們看到法院前兩次判決,第一次法院判決是由將小明踢傷的那個孩子

  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第二次法院判決的是三方基本上各打50大板,那麼您怎麼看前兩次判決?

  嘉賓:在一審當中,一審判決,判決致害人踢傷小明的同學承擔主要責任,這個判決還是有問題的,如果我們在案件當中不能發現致害人也就是踢傷小明的學生存在著惡意,或者其它的一些違規行為的話,那麼就不能認定他具有過錯,從而不能認定他具有賠償責任。

  如果我們假設一下,如果在這種正常的碰撞之下,在正常的體育運動當中所造成傷害,都要由致害的運動員來承擔的話,那麼正常的體育運動就無法進行下去了。

  主持人:第二次判決的是三方基本上承擔的相同份額的責任,這個公平原則您怎麼看?

  嘉賓:通常來説,公平原則是適用於在雙方或者是多方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而導致的傷害,根據各方的經濟情況等其它因素來承擔一種補償責任,那麼在本案當中應該説過錯方還是比較明顯的,那就是學校存在著過錯。

  主持人:您認為這個過錯方是學校,為什麼?

  嘉賓:本案當中應該説比較明顯的,學校有一些義務是沒有盡到的,就是小明以及小明的其他同學參加比賽的其他同學,對於這樣一種在視覺上已經造成了明顯的衝撞的行為,

  它的可能的後果都沒有正確的認識。那麼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其實這些學生在這種運動當中,高危險運動當中,還是缺少必要的安全知識,那麼此外在比賽結束之後,我們看到也沒有相關的人員老師或者是醫務人員在場,對於小明的這種受傷情況進行及時診斷,所以從這些情節我們可以看到學校的責任是不能免除的。

  主持人:那麼小明的媽媽對這兩個判決都不服,接下來她會做些什麼呢?來看記者發回的後續調查。

  2005年,小明的媽媽走進了許昌市檢察院提出了申訴,她認為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根據公平原則來劃分責任的話並不恰當,應當是説許昌高級中學在本次足球比賽中負有主要責任。隨後許昌市人民檢察院按照相關程序徵得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同意後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他們提出抗訴的主要原因是許昌高級中學作為一個教育機構,在組織本次的足球比賽中並沒有盡到其職責範圍內的教育、管理與保護義務,學校並沒有在這之前

  對學生進行有關的自護自救教育以及有關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識教育,所以説導致學生在足球比賽中並不具有這種知識容易導致這種損害結果的發生。

  2007年8月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許昌市高中賠償受害人小明醫療費、交通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等共計8萬多元。

  主持人:我們看到在檢察院抗訴之後,法院進行了再審,那麼再審的結果是認定由學校承擔一個主要責任。

  嘉賓:應該説法院再審的這個判決結果還是值得肯定的,我們看根據《民法通則》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學校對於在校的學生具有管理、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如果違反了這些義務而導致在校學生傷害的話,那麼學校應當承擔

  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我想學校可能也不希望在自己這個校園裏學習的任何一個孩子受到傷害。

  主持人:可是學校會有這樣的疑惑,那就是法律總是在説學校應當盡到什麼樣的義務,應當盡到什麼樣的義務,什麼樣的情況下學校應該做到什麼樣的程度?這個有沒有一個具體的操作標準才算是滿足了法律的要求。

  嘉賓:至於這種義務的標準它一個怎樣的高低程度,這個應當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來加以判斷。那麼在這個體育比賽當中我們想學校至少應該履行這麼一些義務,首先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運動場地和運動設施。此外,還應該對於在校的學生提供足夠的安全教育,使得他們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再次,在比賽的過程當中應當配備一定的有經驗的老師進行管理,發現意外的話及時加以處理,在事故發生之後應當採取及時的搶救或者是補救的措施。

  主持人:很多學校為了避免自己可能因此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從而減少體育活動,減少春遊這樣一些可能引起傷害的這些活動,從而影響了學校的教育質量。那麼這個也告訴我們

  我們有必要在學校的責任以及受害人的傷害這樣兩種利益之間尋找一個比較合理的一個限度。如果説學校已經盡到了相關的義務的話,那麼産生的這種傷害這個是屬於意外事故,那麼學校通常也不會承擔責任,所以學校雖然有擔憂但是學校也應當明了就是法院最終的判決

  還是以你是否盡到義務、是否有過錯作為標準。學校不僅僅是要保護學生的安全,更重要的學校還得向學生提供一個優質的教育,所以説為了害怕承擔責任而減少課外活動,甚至有的地方取消體育課取消一些必要的體育運動,那顯然是因噎廢食。感謝您關注本期《今日説法》,

  也感謝您到演播室參與我們的節目,明天同一時間《今日説法》再見。

責編:邊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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