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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禁止11項食品生産經營活動

 

CCTV.com  2008年01月16日 11:11  來源:大洋網  

    新華社2007年12月27日電  為了從制度上保證食品生産經營者成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11項食品生産經營活動。這些行為為:

    生産經營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物質的食品或者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 
    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或者生産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的製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産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生産食品; 
    生産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 
    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生産經營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國家標準限量的食品; 
    生産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産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生産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 
    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污染的食品; 
    生産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生産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允許食品添加部分中藥材 
    又訊 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草案規定,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制定、分佈。


    擬立法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又訊 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産者發現其生産的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生産,向社會公佈有關信息,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停止生産經營該食品、消費者停止使用該食品,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


    加大食品安全違法處罰力度 
    又訊 草案對故意生産經營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物質的食品等嚴重違法行為,規定了較嚴厲的處罰措施。進一步加大了對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規定吊銷許可證企業的主管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政府醫療投入將兼顧醫院患者 
    又訊 衛生部部長陳竺26日在報告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時,強調要把強化政府責任和投入放在首位。 
    陳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指出,中央和地方都要大幅度增加衛生投入,逐步提高政府衛生投入佔財政總支出比重,提高政府衛生投入佔衛生總費用比重,政府投入兼顧醫療服務供方和需方。

責編: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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