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作為市場的仲介機構,在市場中發揮著橋梁作用。近幾年以來,證券公司業務單一,限制了證券公司的發展,也暴露了一些風險。修改後的證券法,在強化證券公司監管的同時,也豐富了證券公司的業務創新。
剛通過的《證券法》,對證券公司一章做了比較大的調整。推進證券公司的業務創新。取消了將證券公司簡單劃分為綜合類和經紀類的模式,採取按具體業務取得相應資格。這將有利於證券公司重新定位,拓寬發展空間:取消了將證券公司簡單劃分為綜合類和經紀類的模式,採取按具體業務取得相應資格。
黃湘平 中國證券業協會副會長:
經過兩年業務整理,券商面臨業務重新定位問題,這次法律修改是恰逢其時。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己情況來確定今後自己的發展空間,同時可以利用證券市場發展空間,至少在品種上,在融資渠道上都會有很大空間。
新法除了豐富券商的業務創新外,還從證券公司風險控制,凈資本要求,高管任職資格以及控股股東資格等方面強化了證券公司監管。
責編: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