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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勞動保險

  

第五節 關於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內容分類】養老保險

  【頒布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頒布日期】2001.10.18

  【實施日期】2001.10.18

  【發 文 號】勞社廳發〔2001〕5號

  

關於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及時建立和補建個人帳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為所有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建立或補建個人帳戶。個人帳戶數據庫的項目應參照《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指標體系-業務部分(LB101-2000)》(勞社信息函〔2000〕19號)和《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指標》(附後)進行規範。

  (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對本地區的個人帳戶建立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和

  檢查,與企業、個人核對,抓緊建立和補建工作,在2001年底以前實現本地區個人帳戶建帳率95%以上的目標。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個人帳戶實行統一管理。個人帳戶仍在企業或行業

  管理的,最遲要在2002年6月底前移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

  二、嚴格執行個人帳戶記錄和對賬制度

  (一)企業和職工按規定繳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記錄個人帳戶。職工

  工資或勞動關係發生變化,要及時變更。不得採取“先記帳、後繳費”的做法,企業或參保人員欠繳養老保險費期間,欠繳月份不記錄個人帳戶。參保人員本人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按《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規定記入個人帳戶。

  (二)實行稅務徵繳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主動做好與稅務部門的銜接,制定嚴格的業務規範程序,明確各自職責。收到養老保險費徵繳總額與明細票據後,要認真核對,及時記帳,發現問題要及時溝通和更正。

  (三)個人帳戶要按月記帳。計息使用“年度計算法”的地區應逐步統一使用“月積數計算法”計息。對帳時間為每年的4至6月。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妥善保存養老保險繳費和個人帳戶記錄,每年至少公示、打印一次個人帳戶對帳單,並採取多種形式,建立個人帳戶查詢制度,記錄個人查詢和對帳情況,方便參保人員了解企業繳費和個人帳戶結存情況。

  (五)用人單位和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佈的個人帳戶對帳單有異議時,可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提出更正的要求。對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異議,社保機構要及時核實和更正。

  三、做好個人帳戶的接續和清理工作

  (一)企業因改制、關閉破産等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以及下崗職工出中心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與企業或職工本人核對個人帳戶記錄。確認無誤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企業和本人三方簽字(蓋章)。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填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接續卡》,併發放到每位職工手中,為他們重新就業後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服務。

  (二)對因自動離職、失業、參軍、調入機關事業單位,以及被判刑、勞教等中斷繳費人員的個人帳戶進行全面清理,做出分類,建立專門的中斷繳費數據庫,封存個人帳戶。

  (三)對參保人員死亡、跨統籌地區調出、出國定居、繳費不滿15年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等情況,帳戶處理完畢後予以封存,與參保職工個人帳戶分開管理。

  四、做好個人帳戶的轉移工作

  (一)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工作調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轉移政策的通知》(勞社廳發〔1999〕22號)的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個人帳戶和基金的轉移手續。轉移前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併計算。

  (二)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在調入已開展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機關事業單位時,要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個人帳戶儲存額是否轉移,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調入未開展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機關事業單位,暫不轉移個人帳戶,繼續由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調入企業時,從調入之日起建立個人帳戶,在調入企業前已經建立個人帳戶的,其個人帳戶隨同轉移,儲存額合併計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個人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地市和區縣工作的指導,妥善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加快工作進度,並對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對工作相對落後的地區,要加強督查,查找薄弱環節,切實改進工作。為推動這項工作,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建帳率95%以下的省區市補建帳戶工作進度實行月調度,各地區要按照要求及時報送情況。2001年10月中下旬起,我部將對部分省區市個人帳戶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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