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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投資者欲告江蘇瓊花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16日 13:34)

  江蘇瓊花昨收到江蘇證監局立案稽查通知

  上海證券報消息:記者從有關渠道獲悉,目前已有部分因買入江蘇瓊花股票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與北京市中道律師事務所進行接觸,要求該事務所代理其向法院提起對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該事務所表示將在中國證監會的立案稽查結果和處罰決定公佈之後,決定是否接受委託。

  據接近中道事務所的人士介紹,將被提起訴訟的除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該公司在招股説明書上簽字的董事、獨董等,恐怕也要被當作被告。至於保薦人代表和註冊會計師是否會被起訴,則要視證監會的稽查結果而定。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長郭鋒博士就此事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保薦制度全面推行、中小企業板剛開始運作之初,曝出了江蘇瓊花信息披露不實陳述案,這反映了一些發行公司、保薦人的誠信意識和法制觀念仍然很淡薄,必須增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

  而上海某知名律師昨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江蘇瓊花上市前故意隱瞞國債委託投資一事,一旦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結束後,對上市公司、保薦人及保薦人代表作出處罰,投資者是可以向上述單位或個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

  據了解,江蘇瓊花停牌前的收盤價為11.11元,而6月25日,公司上市首日最高價為21.85元,之間的差額超過10元。該律師透露,目前已有江蘇瓊花投資者向其進行法律諮詢,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追賠投資損失。但律師稱,投資者行使索賠權必須要以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作為前置條件,目前這一條件還不具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滿足下列三項條件之一,才能向法院起訴。一是因虛假陳述,且經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公佈對虛假陳述行為人做出處罰;二是財政部、其他行政機關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佈對虛假陳述行為人做出處罰決定;三是虛假陳述行為人未受行政處罰,但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的,做出刑事判決。其餘的目前法院暫不受理。

  對於瓊花保薦人的法律責任,律師強調,保薦制度的重點即是明確保薦機構和保薦人的責任並建立責任追究機制,保薦人要保證向證監會提交的企業上市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否則將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和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於江蘇瓊花事件中的相關人員是否會承擔刑事責任,該律師稱,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發行人及其高管人員、仲介機構及其簽名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悉,江蘇瓊花今日發佈公告稱,2004年7月15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下達的立案調查通知書。通知稱公司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江蘇瓊花表示目前公司生産經營狀況穩定正常,將積極配合此項工作,並將根據調查結果及時披露相關信息。(記者 林堅 袁克成)

責編:范小利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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