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頻道 > 財經新聞 > 正文

因違規委託理財深交所公開譴責江蘇瓊花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12日 10:31)

  CCTV.com消息: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報道,深交所日前發出公告,對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深交所有關負責人就此指出,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誠信守法、規範運作,始終把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直接關係到廣大投資者對中小企業板塊的信心,關係到中小企業板塊自身建設和成長。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中小企業板塊首批上市企業之一,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中沒有如實披露有關委託理財事實,不僅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也嚴重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公司董事長于在青、董事兼總經理敖吟梅未能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希望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及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認真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嚴格按照《證券法》、《公司法》等證券法規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要求,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信息披露的及時、真實、準確和完整。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強化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努力做到有質疑必有反應,有違規必有查處,是深交所一線監管工作的核心。7月1日,在有關媒體對江蘇瓊花國債投資風險提出質疑後,深交所向該公司發出了問詢函。7月6日,約見了該公司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7月7日,約見了閩發證券保薦代表人,進一步了解並核實有關情況。7月9日,江蘇瓊花按我所要求刊出《關於國債投資情況的公告》,同日我所做出關於對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江蘇瓊花及相關人員的違規行為和公開譴責處分,將記入該公司誠信檔案,同時對於此次事件中保薦機構的誠信責任及其履行持續保薦職責的能力表示強烈的關注。

  附:關於對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的公告

  經本所查實,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瓊花”)有以下事實未在2004年6月18日刊登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中如實披露:

  1.2002年7月25日,公司將1500萬元資金給德恒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委託理財,該項委託理財于2004年8月4日到期;

  2.2003年4月24日,公司將1000萬元資金給恒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為期1年的委託理財,委託期屆滿時未收回資金;

  3.2004年6月17日,公司將上述兩項委託理財權益轉給揚州德龍化工有限公司,後者向公司出具了代德恒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恒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償付委託理財資金的承諾函。

  江蘇瓊花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3.1.4條和4.1條的規定,對市場造成了惡劣影響。

  公司董事長于在青、董事兼總經理敖吟梅未能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的責任,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4.2條的規定。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12.1條和12.2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江蘇瓊花和公司董事長于在青、董事兼總經理敖吟梅予以公開譴責。

  對於江蘇瓊花及上述人員的違規行為和公開譴責處分,本所將記入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本所重申: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法》、《公司法》等證券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要求,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信息披露的及時、真實、準確和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4年7月9日      

責編:范小利  來源:

本篇文章共有 1 頁,當前為第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