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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國宇—精神損害賠償第一人

 

CCTV.com  2008年03月04日 13:16  來源:  

    199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實施,其中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1995年3月8日19時許,賈國宇與家人及鄰居在春海餐廳聚餐,春海餐廳提供給他們使用的爐具為被告廚房用具廠生産的YSQ-A“眾樂”牌卡式爐,提供的燃氣為氣霧劑公司生産的罐裝“白旋風”牌邊爐石油氣。賈國宇等人使用完第一罐,換置第二罐繼續使用約10分鐘時,使用中的氣罐發生爆炸,致賈國宇面部、雙手燒傷。經當即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六二醫院治療,診斷為:面部、雙手背部深2度燒傷,面積為8%。賈國宇為此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要求經營者給予醫療費的實際損害的賠償外,還提出了殘疾賠償金65萬元的賠償要求。1997年3月15日,賈國宇案開庭宣判。判決結果既讓人心酸又令人鼓舞:卡式爐生産廠家賠償賈國宇治療費等17萬餘元以及包括精神損失賠償在內的殘疾賠償金10萬元。事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報的形式首次通過該案承認了人身傷害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17歲的花樣少女賈國宇失去的是她終生的幸福,但也給後來者帶來了福祉。作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消費者,她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獲得法院的支持,得到了10萬元精神賠償意義的殘疾賠償金,這在我國法院辦理的同類案件中,還是首例。此案直接導致高院對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有關殘疾賠償金的規定做出司法解釋,十七法律性質“不僅僅具有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應該還具有因殘疾所失去的正常人一般預期利益、給予的補償性質”。大大突破了我國傳統的人身損害的賠償理論,關於人身受到傷害能否要求精神賠償的問題,從此變得日漸清晰了。時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制定了司法解釋,把賠償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等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擴大適用到一切人身傷害領域,自此,為精神損害賠償尋找法律依據,不再是法官們頭疼的事情了。

  

責編: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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