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國宇—精神損害賠償第一人
    199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實施,其中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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