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起拉薩十類場所禁煙 對違反規定者處以20至50元的罰款
為加強拉薩市愛國衛生工作,提高市民文明素質,《拉薩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明確規定,2010年1月1日起將在十類場所禁止吸煙。
資料圖片:2008年5月1日,遊客從拉薩一處景點的花壇邊走過。新華社記者 覺果 攝
十類禁煙場所是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公共體育館;圖書館、檔案查閱室、博物館、展示廳;會議室;商場(含室內市場)、糧食供應店(所)、金融營業場所;在城市內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車(機)室;衛生醫療單位;學校、托幼兒園(所);設有禁煙標誌的公共場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禁煙場所。
拉薩市愛衛辦相關負責人要求,禁煙場所所在的單位必須設置統一、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誌,不在禁煙場所內設置吸煙器具,也不再設置固定的吸煙室,同時相關工作人員要對吸煙者進行及時勸阻,對違反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者處以20至50元的罰款。
此外,該《辦法》還明確規定每年的4月定為拉薩市愛國衛生運動月,每年4月18日為拉薩市城市衛生清潔日。愛國衛生工作實行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制度,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完成目標任務且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規定、拒不開展或參與滅“四害”病媒生物活動及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單位,或單位衛生達不到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處以200至1000元的罰款。
責編:張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