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2008年11月20日,在青藏鐵路那曲物流中心建設單位中鐵建工集團務工的藏族農民瓊達(右)和單增領到工資。
據報道,西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黃衛來7月21日告訴記者,為規範農牧民工工資支付行為,西藏10個部門制定出臺了首個《農牧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月以現金形式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牧民工本人。
黃衛來介紹説,2008年他們共為農牧民工討要拖欠工資1.7億元。其中,建築施工行業是西藏拖欠農牧民工工資的高發領域,僅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受理的欠薪案件中,建築行業所佔比例達80%。
工資按月以現金支付本人
《辦法》規定,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結算週期,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農牧民工工資。工資結算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另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牧民工本人,不得將農牧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代發。並且,用人單位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
用人單位因生産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牧民説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做出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農牧民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農牧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
建立工資保障金制度
《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和承建企業應建立工資保障金制度。工資保障金由行業主管部門管理,勞動行政部門監督。
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時,須經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對該工程支付農牧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確認,對無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勞動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證明,建設單位憑證明到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回工資保障金事宜即可。
另外,《辦法》還規定,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施工企業結清工程款,造成施工企業拖欠農牧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先墊付被拖欠農牧民工工資。
“儘管以前調解實踐中也這樣操作,但沒有相關依據。《辦法》的出臺,為這一做法提供了依據。”黃衛來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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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韓淩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