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充分發揮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重要作用,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實現西藏由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自治區國稅局在國家相關資源稅政策法規的基礎上,及時進行資源稅政策改革。
今年,自治區國稅局為規範西藏探礦權、採礦權的稅收管理工作,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與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聯合出臺了《探礦權、採礦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要求轉讓方根據簽訂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合同》中確定的合同轉讓價格的1.5%預徵企業所得稅。轉讓企業只有在繳納相應稅款後,方可憑繳稅憑證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轉讓證,從而有效堵住了稅收漏洞。
責編:李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