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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培育和發展龍頭企業優惠政策多

 

CCTV.com  2009年06月22日 16:0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西藏日報  

  優惠政策

  1、財稅政策 自治區安排龍頭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從2003年起,每年增加100萬元,用於扶持龍頭企業建設。農業開發資金要加大扶持龍頭企業力度,龍頭企業享受與多种經營項目同樣的優惠政策。各地(市)、縣(市、區)財政要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扶持龍頭企業的發展。支持龍頭企業的資金主要用於龍頭企業基本建設以及基地建設的貸款貼息。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牧業生産者銷售的免稅農牧業産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為13%,促進農産品加工和出口。龍頭企業從事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及從事農林産品加工的,根據《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財政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龍頭企業為農牧區提供産前、産中、産後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得暫免徵企業所得稅。

  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用於農牧業産業化基地或基礎設施建設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2、金融政策 區內各商業銀行應把扶持農牧業産業化經營作為信貸支農的重點,在資金安排上給予傾斜。對龍頭企業用於基地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貸款,自治區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積極向商業銀行推薦,商業銀行按照信貸原則和相關程序,予以優先安排。農牧業産業化重點項目申請貸款資本金比例降低至20%,並允許龍頭企業用房産、設備等作貸款抵押。自治區金融管理機構應加大對農畜産品出口的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國有商業銀行對農畜産品出口所需流動資金貸款按照貸款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對資信好的農畜産品出口企業核發一定的授信額度,用於對外出具投標、履約和預付金保函。龍頭企業開發項目屬於扶貧開發的,有關部門應按照扶貧開發貸款項目予以安排並提供扶貧貸款優惠利率。取得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龍頭企業,享受外匯管理有關政策。

  3、土地政策 鼓勵在保護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國有荒地、荒灘、荒坡,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産的,使用權歸開發者所有,使用期50年不變。國土資源部門對龍頭企業生産基地所需土地,應當優先審批。鼓勵農村集體農用地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入股龍頭企業,作為生産基地。土地、城建部門對龍頭企業設立的農副産品批發市場建設用地,優先安排,優先審批,各項收費標準按成本收取。

  4、外經貿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外經貿等部門要在外貿經營權的登記、審批以及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使用等方面給予傾斜,並適當放寬其經營範圍;從出口渠道、出口市場等流通環節上給予引導和資金支持。

  5、人才政策 鼓勵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到農牧業産業化經營龍頭企業挂職或工作,其待遇按照《關於從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選派優秀幹部到企業挂職工作的通知》規定執行。

  申報自治區級龍頭企業應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1、從事農畜産品生産、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以多種方式輻射帶動1000戶以上農牧戶,並與之有較密切的利益關係,有相對穩定的銷售體系和生産基地,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通過農畜産品加工、流通獲得的增加值佔企業新增加産值的70%以上。

  2、企業規模大,經濟效益好。原則上企業固定資産規模達到800萬元以上,總資産報酬率連續3年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凈資産收益率大於10%。企業資産負債率一般應低於60%(含60%),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3、産品具有市場競爭優勢。在區內同行業中産品質量、科技含量、新産品開發和市場開拓能力居領先水平,主營産品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産銷率達90%以上。企業技術創新、新産品開發投入佔年銷售收入比重的1%以上。同時,規定了企業規模、標準雖達不到上述要求,但對農牧民增收的帶動作用突出,主營産品特色優勢明顯,經營戰略符合結構調整新形勢要求,能形成較大帶動面的,也可納入重點龍頭企業予以扶持。

  對自治區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證程序和辦法有哪些?

  組建農牧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評價專家組,負責對推薦的重點龍頭企業進行篩選和對企業進行監測評價工作。

  1、專家組根據企業上報的有關材料,按照農牧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評分辦法進行評分、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報自治區培育和發展農牧業産業化辦公室。

  2、自治區培育和發展農牧業産業化辦公室匯總專家組審查意見,報自治區培育和發展農牧業産業化經營協調領導小組認定。

  3、經自治區培育和發展農牧業産業化經營協調領導小組認定的企業,作為農牧業産業化自治區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後,發文公佈名單,並頒發資格認定證書和標牌。

  4、經認定公佈的農牧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的《關於培育和發展農牧業經營龍頭企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和其相關規定執行。

  5、申報材料必須真實,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正在進行評審認定的企業,即行終止評審認證程序;已經取得自治區級農牧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資格的,取消其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作假企業4年內不得再進行申報。

 

責編:韓淩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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