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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中央政府對西藏的政策

 

CCTV.com  2009年05月07日 14:5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西藏信息中心  

  資料圖片:西藏日喀則地區江孜縣江熱鄉班久倫布村格桑頓珠老人和小外孫拉吉在一起(2005年6月12日攝)。格桑頓珠年輕時淪為江孜帕拉莊園的農奴,沒有人身自由,也吃不飽肚子。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特別是1965年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格桑頓珠翻身解放,當家作主。

  西藏是中國的一個邊疆民族地區。自和平解放以來,經過民主改革,廢除了腐朽殘酷的封建農奴制度,建立起社會主義制度,成立了西藏自治區,百萬農奴翻身做主人。此後,西藏與全國一樣,實行改革開放,經濟社會發展迅速,城鄉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些成績的取得,得益於中央政府在西藏實行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針政策。實踐證明,這些方針政策是符合西藏實際,得到西藏各族人民衷心擁護的。正因為如此,2008年西藏發生“314”打砸搶燒事件後,西藏廣大人民群眾堅決擁護政府採取果斷措施,很快平息了事態。西藏生産生活秩序已基本恢復正常。本文簡要回顧這幾十年來中央政府對西藏所採取的、一貫的方針政策。

  第一,西藏自古以來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位於中國的西南邊疆,居住在高原上的藏族先民,遠在公元前就與生活在中原的漢族和其他民族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絡。經過漫長的歲月,青藏高原上分散的眾多部落逐漸統一起來,成為現在的藏族。13世紀中葉(公元1247年),中國元朝時期,西藏正式納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轄。元代中央政府設立宣政院,直接管理西藏地區軍政要務,還派官入藏,清查戶口,確立差役,建立驛站,派駐軍隊,鎮守邊疆等,對西藏全面施政,充分行使了有效管理。1368年,明興元亡,繼承了治理西藏的權力。明朝中央政府在西藏設立烏斯藏、朵甘兩個行都指揮使司和俄力思軍民元帥府,管理西藏的軍政事務,這些機構的負責官員均由中央任命。為更有效治理西藏,明朝還給西藏各地宗教領袖封以“法王”、“王”等名號,且名號的繼承必須經皇帝批准。1644年,清王朝取代了明王朝,進一步加強了對西藏的治理。從清朝開始,歷世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繼位、坐床都必須經過中央政府的冊封和批准,並成為遵循幾百年的歷史定制,十四世達賴喇嘛本人也是經當時的民國政府批准繼位、坐床的。

  1951年,中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代表在北京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受到西藏各階層人民的贊成和擁護,十四世達賴喇嘛也致電毛澤東主席,表示“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擁護”,西藏實現了和平解放。上述歷史表明,從13世紀至今近7百多年的時間裏,中國中央政府雖經朝代變更,但一直對西藏行使著主權管轄,世界上也從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承認西藏是一個獨立國家。堅決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是包括藏族同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願望,這一重大原則問題,中央政府的態度始終是堅定不移的。

  第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國是由56個民族組成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中國的民族分佈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分佈特點,各民族間政治、經濟、文化聯絡十分密切。特別是近代以來,中國各民族在共同反抗帝國主義列強侵略壓迫的鬥爭中風雨同舟,團結得更加緊密。根據這些情況,新中國成立後,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成為中國政府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也是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幾十年來的實踐證明,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體現了政治因素與經濟因素、民族因素與地區因素的結合,既有利於鞏固國家的統一和主權,也有利於少數民族當家作主權利的實現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是完全符合中國國情的,它對國家的經濟發展、文化繁榮、政治穩定、社會進步、民族團結和人民幸福産生了極大的促進作用,是多民族國家處理民族問題的成功典範。

  1951年,中國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簽訂的“十七條協議”規定,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1956年,成立了自治區籌備委員會,9月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當時由十四世達賴喇嘛擔任籌委會主任委員。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50多年來,共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200多件,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環保等各方面。例如,《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歷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府主席和政協主席都由藏族公民擔任,目前在全區幹部總數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所佔比例達75%以上,其中絕大部分是昔日的農奴、奴隸及他們的後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力保障了國家的統一和西藏各族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實現,任何否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主張,既違背中國的憲法,又違背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採取全國支援的特殊政策。西藏的現代化建設是在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基礎上起步的,起點低、條件差,針對這些特殊情況,國家從政策、建設項目和資金等方面對西藏給予支持,同時動員全國其他相對發達的省市和大型企業對西藏各地實行對口援助。2007年,國務院審議批准了《西藏自治區“十一五”規劃方案》,確定建設項目180個,項目總投資1098億元,其中“十一五”期間總投資為778億元,財政補助758億元,均比“十五”期間翻了一番。國家的支持,有力保障了西藏發展的需要。西藏地方生産總值連續7年保持12%以上增長速度,高於全國平均水平。近幾年,國家還將支持的重點向佔西藏人口大多數的廣大藏族農牧民傾斜,農牧民人均現金收入連續5年超過兩位數增長,並高於城鎮居民收入增長速度。現在絕大多數群眾解決了溫飽,部分群眾過上了比較富裕的小康生活。即使在出現拉薩“314”打砸搶燒暴力犯罪事件的嚴峻形勢下,西藏今年上半年仍然克服不利因素,生産總值同比增長7.4%,地方財政同比增長10.2%,農牧民人均現金=收入同比增長15.1%,旅遊業迅速恢復,8月份接待遊客46萬人次。

  資料圖片:2009年1月13日,西藏白朗縣一位藏民在大棚內採摘西葫蘆。近年來,西藏白朗縣在山東壽光的支援下,積極扶持當地藏民種植大棚蔬菜,目前已經建設5000余座大棚,每座大棚每年可為當地居民增收4000多元。 新華社記者 金良快 攝

  建設青藏鐵路是中國政府在新世紀之初做出的戰略決策,是西部大開發的標誌性工程。青藏鐵路由青海省西寧市至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全長1956公里,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線路最長、施工難度最大的高原鐵路。工程于2001 年6月29日開工,2006年7月1日開始客運試運行,徹底結束了西藏沒有鐵路的歷史。青藏鐵路的建成通車,促進了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的便捷流動,對青、藏兩省區特別是沿線藏區的發展産生了直接而巨大的拉動效應。

  第四,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國憲法規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和法律中有關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規定在西藏得到認真的貫徹執行。中國政府先後將西藏的布達拉宮、大昭寺、扎什倫布寺、哲蚌寺、色拉寺、薩迦寺等著名宗教活動場所列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每年都撥出專款用於寺廟的維修、修復和保護。僅2002年的布達拉宮、羅布林卡、薩迦寺三大工程維修,國家就投入了3億多元。國家“十一五”期間還將投資5.7億元用於西藏的重點文物保護工程,投資總量比“十五”期間增加近2億元。目前,西藏有各類宗教活動場所1780余處,僧尼4.6萬多人。此外,西藏還有少部分群眾信仰伊斯蘭教和天主教。

資料圖片:2008年8月30日,拉薩色拉寺舉行展佛儀式。新華社記者 覺果 攝

  在國家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下,西藏信教群眾享有開展正常宗教活動的充分自由。信教群眾家中幾乎都設有小經堂或佛龕,每年到拉薩朝佛敬香的信教群眾達百萬人次以上,在西藏到處可以看到善男信女懸挂的經幡,以及堆積的刻有佛教經文的嘛尼堆,在拉薩大昭寺等寺院內擠滿了磕長頭、轉經、朝佛的信教群眾。各種宗教活動正常進行,信教群眾的宗教需求得到充分滿足,信教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同時,任何人、任何宗教都要在國家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一些人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穩定,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同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五,保護、發展和繁榮西藏的文化事業。西藏文化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和發展各民族優秀文化是中國政府的一貫政策。新中國成立以後,國家為藏學學科的擴展和更廣泛進行藏族歷史、宗教、文化、經濟、政治、社會等各個領域的研究創造了更加有利的條件,先後成立了設有藏語語文教學、藏學研究職能的中國科學院民族研究所、中央民族學院以及西南、西北、青海和西藏等民族學院,為國家培養了大批藏學人才。1982年,西藏社會科學院成立;1986年,中國藏學研究中心在北京成立,使藏學研究進入了一個快速、穩定的發展軌道。目前全國從事藏學研究的機構有50多個,從事專業研究及其輔助工作的藏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員有2000多人。這些研究機構還創辦了《中國藏學》、《西藏研究》、《西藏佛教》、《西藏社會發展研究》、《西藏藝術研究》、《雪域文化》、《中國西藏》等近30種藏、漢、英文刊物。國家高度重視藏語文的學習、使用和發展,切實保障藏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1997年,藏文編碼形成了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藏文成為中國第一個具有國際標準的少數民族文字。古老的藏醫藏藥在繼承中發展,藏醫藥已列為西藏自治區著力扶持發展的支柱産業。對西藏民族民間文化遺産進行大規模、有系統的普查、收集、採錄、整理、研究和編輯出版的工作正在加緊進行。近年來,西藏自治區每年出版的藏文圖書都在100種以上,發行數十萬冊。隨著對外開放的擴大,西藏文化日益走出高原,參與國際交流,向世界人民展示其獨特的魅力。

  資料圖片:2008年12月13日上午,在《吉祥哈達-西藏大型文化藝術上海展》開幕式上,幾位藏族舞者翩翩起舞。

  第六,合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是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國務院在1998年和2000年制定的《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對西藏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給予了高度重視,將青藏高原凍融區列為全國八大生態建設區之一,進行專門規劃,提出明確的建設任務和建設原則。據此,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于2000年制定了《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對西藏的生態環境建設進行全面規劃和部署。近年來,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還先後制定和頒布了《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森林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草原管理暫行規定》等一批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形成了比較系統的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體系。為有效保護青藏高原生物的多樣性, 保證生物資源的持續利用和自然生態的良性循環,截止到2006年,西藏建有自治區級以上自然保護區15個,其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9個,全區自然保護區總面積達到40.83萬平方公里。通過建立各級自然保護區,西藏的生物多樣性得到了很好的保護,特別是藏羚羊、藏野驢、盤羊、黑頸鶴等珍稀動物種群數量開始回升。

  在青藏鐵路的建設過程中,為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在全國首次實行了全線環保監管制度,用於環保工程的投資計劃為12億元,實際為15.4億元,佔到了青藏鐵路總投資的4.7%,在中國鐵路建設史上是絕無僅有的。在線路選擇上,青藏鐵路儘量避開野生動物棲息、活動的重點區域,通過修建涵洞、隧道、橋梁等措施,最大程度地保證鐵路沿線野生動物的正常活動。政府還大力推行能源替代建設,營造薪炭林,推廣太陽能以保護天然灌木植被。在推動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穩步提高的同時,西藏的生態環境也得到了有效保護。(統一論壇 吳楚)

 

責編:張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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