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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賴所謂“憲法框架下解決西藏問題”的謬論有悖于我國憲法框架

 

CCTV.com  2009年04月13日 09:5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西藏日報  

  達賴集團一再宣稱,“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框架下解決西藏問題”,其立論是根本站不住腳的。本文運用法學基礎理論,從五個方面駁斥達賴集團所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框架下解決西藏問題”的謬論,有助於人們透過現象看本質,認清達賴集團打“法律牌”搞“西藏獨立”的真實面目。

  近些年來,十四世達賴在諸多場合反復宣稱,不再尋求“西藏獨立”,而改行“中間道路”,説這一主張只是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框架內謀求“解決西藏問題”。 2008年11月16日,達賴集團散發了一份《為全體藏人獲得真正自治的備忘錄》,並稱其完全依照中國憲法和法律條款,“若能確實執行,可以滿足西藏人民特別利益要求”。2009年3月10日,十四世達賴又將這些話語重復了一遍。粗聽這些話,似乎達賴已經放棄了“西藏獨立”,按照中國的法律法規提出了解決問題的辦法。但真正從法學角度進行辨析,人們不難看出其荒謬。

  一、達賴所謂“憲法框架下解決辦法”的謬論有悖于我國憲法框架

  從法學理論的角度看,憲法框架是指在憲法原則下的制度安排和原則邊界。任何國家的憲法框架首先是憲法原則,即憲法是根本大法,其國家的任何法律法規不得與其違背;其次是制度安排,規定一個國家的基本制度,並對違反這個基本制度的行為作出法的規定,即所有的主客體均不得違反違犯國家基本制度;再次原則邊界,即從根本大法的層次上憲法是所有法律法規的“母法”,所有法律都不得超越憲法的原則規定。從法學發生學角度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集中反映了國家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確認了我國革命的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了我國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我國現行憲法的序言和總綱,主要記載了國家的鬥爭歷史和成就、建國宗旨和國家的奮鬥目標、制憲目的、國家活動的指導原則等。我國憲法的幾點基本原則是:1、一切國家權力屬於人民原則; 2、保障公民權利,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3、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的原則;4、民主集中制原則。從這幾條基本原則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框架與大多數現代國家憲法相同,即反映一國當代的政治指導思想、社會經濟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從憲法學看,我國的憲法基本原則就是對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

  我國現行憲法明確的基本制度主要有:我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為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係,實現民族平等、團結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這些制度的産生,是國家制憲對國情的判定,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也是我國憲法框架的根本性規定。

  達賴集團用打“法律牌”的辦法,提出什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框架內“解決西藏問題”,企圖為“西藏獨立”的陰謀帶上一圈明媚的花環,但因其對當代中國憲法學的不懂,所妄稱的種種理由不過是一大堆謬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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