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
前 言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漢族人口占總人口的90%以上,包括藏族在內的其他55個民族人口較少,習慣上被稱為少數民族。
為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和自治權利,中國政府根據中國少數民族分佈以大雜居、小聚居為主等實際情況,把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和實行人民民主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由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自治權。
西藏自治區是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五個省級自治地方之一,是一個以藏族為主體的民族自治地方。在西藏自治區,除藏族外,還有漢、回、門巴、珞巴、納西、怒、獨龍等十幾個民族同胞世代居住,並建立有門巴、珞巴、納西等民族鄉。
1965年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來,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利,投身西藏的現代化建設,實現了西藏社會的跨越式發展,深刻地改變了西藏的貧窮落後面貌,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物質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水平。
回顧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近40年的光輝歷程,全面展示西藏人民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行使當家作主權利、創造美好生活的生動實踐,不僅有助於總結經驗、開創西藏民族區域自治的新局面,而且有助於澄清是非、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民族政策和西藏真實情況的了解。